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有效吗_劳动争议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7:38:43 人阅读
导读:我是广东某空调公司在安徽区域的销售经理,我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合肥,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在公司所在地中山市。请问律师:如果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在单位所在...

我是广东某空调公司在安徽区域的销售经理,我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合肥,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在公司所在 地中山市。请问律师:如果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在单位所在地仲裁吗?


答:这位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当两者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争议仲裁委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约定管辖,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约定管辖的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位观众可以在合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可以,仲裁有管辖权,在工作地发生事故应该在对该区域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可以,没有为什么,空口无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无效,劳动争议不能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由法律规定,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由上述一地的仲裁委管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无效。

所以只要双方在约定该条款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就要受该条约约束。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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