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税消费品_消费税包括哪些应税消费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7:57:33 人阅读
导读: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由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①材料成本+②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所谓的单一性是指单一环节征收(出厂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除卷烟存在两道消费税之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只征收一次消费税,此后不再征收(委托加工和未最终进入消费领域的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除外)。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要缴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四、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镶嵌首饰))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外购从工业企业购进和进口。从商业企业购进的,不得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镶嵌首饰))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除上述以外,消费税不存在抵扣问题。 所以选ABC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非应税消费品就是除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商品、货物等。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它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应税消费品指应当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或商品,包括14个税目。包括: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

拓展资料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的项目,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以营业税为例,商品交易就是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2009年交通运输业启动营改增之后,改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①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②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直接出售时,则相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这体现消费税单一征税环节。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消费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成本,这一部分是可抵扣的;连续生产后的应税消费品在以后期间出售时还是要交消费税的,那时会对整个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那么委托加工时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就可以抵扣了,这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也体现了消费税单一环节征收。

以下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用来生产应税消费品,才能准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几项: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握把、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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