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其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阻却的后果不必然产生,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
你问的话,让人有点犯糊涂。 关于诉讼时效,被告本来就有抗辩权,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行使这个权利时,本来就是针对诉讼时效在行使抗辩的权利呀。且必须同时行使,这是法律的规定,不需要什么技巧。
1、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2、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属实的,法庭应当驳回起诉;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我作为律师,有必要回答一下你这个问题。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货款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抗辩的常见理由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抗辩理由。而且即便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你仍然可以对借款的数额等作出异议。当然,庭审期间你承认自己的借款事实,也是自认,自认的话对方就免于举证,对你不利。
在庭审期间,如果你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要向法院主张就可以了,你不需要承认自己借款事实。此时,原告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否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实践中,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都会承认借款事实。比如被告会说“我承认我向原告借过钱,但是原告还款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这样抗辩,显然是有理由认为这笔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否则的话,其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总之,以诉讼时效抗辩,被告直接提出就可以了。
我是孙律师,咨询委托请私信。
连带之债采各债权或者各债务间对外具有连带性,对内具有分担性的制度设计。故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特性。在连带之债中,其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呢?从法理上讲,应当没有涉他性。一、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二、某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尽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具有连带性是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但连带性只有在完全债权情形下才对连带债务人有约束力。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连带之债虽由连带之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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