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_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5:38:41 人阅读
导读:商标注册在拿到受理通知书后会进入商标待审阶段,这个时间一般在8-12个月左右,具体还要根据申请的类别来看,服装类的时间可能会长些。在这个待审阶段,可以保留商标使...

商标注册在拿到受理通知书后会进入商标待审阶段,这个时间一般在8-12个月左右,具体还要根据申请的类别来看,服装类的时间可能会长些。在这个待审阶段,可以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发票合同、产品标签等。如果发现自己使用很长时间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导致自己注册不下来,可以提别人商标的异议或争议,这个时候就需要证明商标在先使用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商标很早就使用,而且具有知名度,别人是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要想写一份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明书,要需要以上材料的多种才能证明。

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真皮”标志、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犁、金华火腿等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在于,集体商标商标所有权归集体成员所有,而证明商标商标所有权归“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有。地理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商标还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一般都是涉农商标比较多。前面说的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犁、金华火腿等都是地理商标(证明商标)。不知道阁下明白不?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您好,美国申请商标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因此,在美国申请商标,需要先使用再申请,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也是使用在先的商标。那美国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


1、商品在美国境内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的证据;

2、相关销售合同或发票;

3、美国境内参加展会的证据;

4、相关媒体、广告宣传证据;

5、其它能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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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是客观存在并且需要证据证明的,没有“申请”商标在先使用权之说

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是:(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证明“在先使用”是自己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即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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