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没有鉴定到的后果_职业病没鉴定上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6:11:15 人阅读
导读: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六个阶段:一、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

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六个阶段:

一、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二、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三、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四、职业病诊断讨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如实记录。

五、结论形成: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

六、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扩展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的部门和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参考资料:

职业病鉴定-华律网

在金矿上工作,金矿在提取金子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些有害的金属之类有毒有害的物质,存在着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对此,其单位应该对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在岗前或者在职期间,包括离岗以后都要对职业病对其检查。单位拒开证明是涉嫌违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单位不给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职工可以自己主动申请向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拿到鉴定,自己确实存在职业病,可以走工商程序要求单位按照工商关系待遇来解决事情。

一般企业开始肯定不愿意给工人做职业病鉴定,工人可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抬法》规定企业有义务给工人无条件做职鉴,只要工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管理部门会强制∴要求企业依法依规办事,结果是不是职业病,费用都是企业负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多病防治法有明文规定,企业有义务员工有权利做职业病鉴定'∴是与不是费用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对于不属于职业病目录里面的疾病,不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所以没有职业病目录里面的“职业史”就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职业病目录里面的疾病,不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职业病鉴定不成功就不能领一次性伤残补贴,达到四级的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领取社保发的伤残津贴

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根据以上解释,制造业从事电气焊、油漆、打磨,或者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均可能存在职业病。《工伤管理条例》和《职业病管理条例》对于职业病的预防和监控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上岗前、离岗时,要对涉及职业病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并且,要到具备职业病体检和防治资质的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在岗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根据以上介绍,基本明白,职业病是不存在在岗时间限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上岗前,不对员工例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手续,员工在岗期间被检查出有职业病,责任主体就是用工单位。这其中还有一个变数,那就是企业通过权威机构证明员工的职业病,是在员工之前的工作单位(岗位)产生的;并且之前的用工单位也认可,且愿意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像这种情况,企业是很难实现的,打起官司,也不是一两天的事;可员工的职业病救治却需要企业当即进入程序。这种情况造就了,企业必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员工治疗责任;给员工工伤待遇。至于企业的异议,是企业找出证据躲避自身责任的事情,这种情况企业很难做到,大部分企业只能自认倒霉,内部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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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鉴定,必须要有单位的证明。如果单位不同意,可自行申请鉴定解决方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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