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种情形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_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21:47 人阅读
导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付法律责任,因为其行为有可能伤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政府会告知其行为的后果。所以就类似于妨碍公共安全疫情当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付法律责任,因为其行为有可能伤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政府会告知其行为的后果。所以就类似于妨碍公共安全

疫情当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要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四方责任”分别是:1、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2、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3、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4、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在上面这一份《疫情防控责任书》中,主要是想强化签署单位的主体责任。

具体来分析:

首先,此《疫情防控责任书》(下称《责任书》)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具体举措。责任书中的每一条均积极响应了具体通知,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责任书》第四条:“如出现疫情,根据社区疫情划分,疫点、疫区的划分,落实社区防控策略及措施”来看,此《责任书》主要是针对社区管辖范围内,因相关单位疏于管理或者摸排工作不及时造成疫情出现并扩散等严重情况时,责任该如何承担。

但是,《责任书》中第五条:“如因疏于管理或者摸排工作不及时造成疫情出现并扩散等严重情况,我单位自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存在些许瑕疵,叙述过于绝对。原因如下:

一、小区是社区疫情防控的最小单元,物业企业是小区防控疫情的执行者。

为更好阻断疫情蔓延,2月10日,北京市发布十条疫情防控通告,严格居住小区(村)封闭式管理,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封闭措施。由此可见,物业企业在这场抗疫阻击战中肩负重任。

二、物业企业因自身工作疏忽导致疫情出现或扩散,应当担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单位责任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因物业企业自身原因,没有尽到物业企业应尽的责任,导致本小区出现疫情或者发生疫情扩散等严重情况,物业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属地社区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书》中,强调了签署责任书的单位的主体责任,但是没有考虑周全是否还有可能引发出其他主体责任。就物业企业来说,其本身就有管理小区公共事项的职责,但是在疫情期间,物业企业的工作多数是依照社区、街道甚至区、市级行政部门的相关通知而开展的。物业企业在此时可以被视为具体工作的执行者,是接受街道、社区的“委托”。因此,街道、社区作为监督者和协助者,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也说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此,单独强调《疫情防控责任书》签署单位的责任,并不完善,属地社区也应当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疫情期间,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邀请了一些一线企业、律师、业内专家共同讨论了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当注意的风险,并形成《疫情期间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指南》。

此次疫情,对于物业企业既是重要时机,又是艰难考验。一方面,考验其反应能力、人员分配能力、物资调配能力、与业主沟通及紧密联系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也是加强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联系,加重物业企业在业主生活中所占比重,让业主发现物业企业对居家生活很重要的良好契机。

我国仲裁法及其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发生下列情况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1属于仲裁法第3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情形严重的。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节严重的。2有仲裁法第58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在第一种情况下,仲裁员必须是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吃请受礼情形严重的,才能除名。"情形严重"一般是指屡次或多次吃请、受礼、会见当事人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种情况则无须情形严重,即可予以除名处分。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其实,如果你不能理解是民事法律关系,你就这么想,加入乙方违约,另一方是否能要求对方赔偿,也就是说这一关系是否在双方之间形成财产关系,具体到本题

A项,甲乙是为订立合同的磋商行为,在磋商阶段,如果恶意磋商,有可能 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这时就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但题中没有此类意思,所以A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B婚恋中的各种承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调整。甲乙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即便乙后来考上了研究生,甲也可以不嫁给他。

但是,如果B项改为【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给你5000元钱】,这时候在甲乙之间是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明白了吗

公司普通员工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与犯罪活动有直接责任。

《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规定已经比较具体了,你题中所说的诈骗并没有单位犯罪,那么就是直接处理当事人,具体也就是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才入职半个月的财务,关键不在于入职多久,关键在于做了些什么,按你所说的“抓”的程度,那么司法机关已经确切掌握了证据证明其和案件直接相关,并且责任不小。

虽然诈骗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是实践中可以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单位犯罪实习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个人按刑法具体犯罪定罪量刑。

另外,你所在公司目前看比较复杂,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最好离开,如果不想走,那么要做的不该问的不用问,什么都不知道最好。有些事一旦知道了,就是在往犯罪靠,要谨慎。

希望对你有帮助,请随手点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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