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属于_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8:58:54 人阅读
导读: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七种形式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鉴定书就是鉴定结论的表现形式。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七种形式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报告及鉴定结论. 鉴定书就是鉴定结论的表现形式。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各种文件、文书、合同、票据、提单、商品图案、委托书、房产证等。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品;

2、书证所记录的人的思想或行为是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并且能够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

3、书证是固定在一定物件上的思想或行为内容,常见的载体有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塑料等,制作方法可以是手书、印刷、刻制、电脑排印等。简言之,书证就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2、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一般是有指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公检法的委托。从本质上看,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证人证言是证人亲身感受案件事实后,对感知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它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性反映;鉴定结论并非鉴定人根据其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受所作的说明,而是鉴定人依据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或当事人提供的物质材料(多为实物),利用各种科学方法或仪器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给出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鉴定人本身是“局外人”,他与案件的联系只是基于委托或聘请而产生,并非有天然的联系。可见,鉴定结论从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看,属于言词证据范畴,但却与实物证据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由于多数的鉴定活动是以客观存在的实物为鉴定对象,因而由鉴定活动而形成的鉴定结论比一般的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性。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外,还具有法律性。这不仅表现在鉴定结论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表现在形成鉴定结论的鉴定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3、从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看,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范畴,而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请注意不同于物证)。

这一改变弱化了鉴定结论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因为鉴定结论意味着终局性,所以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变成权威性的证明,是不容置疑的证据。但是,事实上,鉴定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专家也有走眼的时候,或者专家也会被别的专家否定,所以把专家的鉴定作为结论来支持事实的证明是很不妥当的。 鉴定意见意味着这只是专家倾向的一个意见,必要的情况下专家是必须出庭就自己的意见作证的,或者当事人也可以找别的专家就该专家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总结:把板上钉钉的结论改成可供修正的意见有助于提高证据的效力,提高审判水平。

现在不叫鉴定结论,叫鉴定意见,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本身就属于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虽然它不是实物证据,但是它是证据之王,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这和一般的言词证据不一样,多数司法鉴定属于物证鉴定,它的目的是确认物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这个目的和作用也和一般的言词证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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