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定义和特点_合同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27:04 人阅读
导读: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保管劳务;2....

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保管劳务;

2.依保管合同只临时转移被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3.被保管物品只能是特定物或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4.保管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但也有无偿的合同。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关系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定义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不包括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系合同的特征:   根据上述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是一个财产关系。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仅仅只调整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而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监护关系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分别适用《收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合同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同法意义上,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当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A.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4分) B.行政合同的特征包括:(4分)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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