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的期限。《刑法》对减刑的条件有具体规定。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将其刑期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主体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是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因此,可以减刑的条件可分为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关于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关于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指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3、应当减刑的条件
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是指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具有最低的期限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等一系列规定,适用减刑的包括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对现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按照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呈报减刑、假释,将其在监狱服刑时的剩余分数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的幅度;同时加上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扬次数、奖励分值,综合考量减刑幅度,一般考虑每三次表扬折抵减刑一个月。对今后出现的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探索完善现有考核机制,对在监狱服刑期间剩余分数同样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幅度;对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探索扩大表扬的范围,在现有的每六个月考核合格获得一个表扬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获得表扬的情况,比如年度评优、宣传报道、特殊贡献等,并且明确获得表扬的条件。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分数,考核分与表扬之间同样可以互相折抵,增加考核的有效性,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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