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_刑事案件指令再审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8:54:40 人阅读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指令再审,其实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决定再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在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指令再审,其实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决定再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申请后会依法核实案件,经过核实如果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的,有权由本级人民法院“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审和指令再审本身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为了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错误。但是,一般出现指令再审的原因是上级法院认为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更为适宜。

当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认为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写到这,有人肯定会问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是更好吗,而且更具有权威性,为什么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呢?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显示,指令再审案件原则上应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之前没有办理该被指令再审的案件,不会受到固有认识的影响,由其重新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接到的申诉案件比较集中,如果都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影响审判效率,影响诉讼时效等因素的出现,反而不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

如果出现指令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是基于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等诸多因素去考虑的。比如,原审法院自己犯的错误,由自己去纠正,这样会很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等。

另外,无论是上级法院提审,还是指令下级其他法院再审,亦或者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都会从是否能够公正审理再审案件,是否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等诸多因素去研判,不会草率提审,更不会草率指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牟其中是一个难以忽视的具有时代标志及争议性的人物,也因此,政府如何处理也就具有了相当的示范意义。

最高法院澄清称,此次最高法所发布的民事裁定书针对的并非是刑事层面的“信用证诈骗案”,而是一起民事范畴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合同纠纷。因此,这并不意味着“牟其中案”刑事申诉的进展。此案或许会成为对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考验,其处理方式很可能成为全面推进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标杆。

此前,媒体关于牟其中再审案件的解读主要集中于牟其中所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有的“原罪”问题,以及由改判裁定来猜想中国政府将会采取什么措施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而最高法院的澄清针对的就是部分群众及媒体对于此次最高法所发布裁定的错误解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文中无罪,彻底平反,此举或柳传志、马云、潘石屹等民企“大佬”一致赞扬。这反映出当今民营企业家们仍然十分渴望政府在政策、法律到司法等方面的支持和保护。

目前,经济仍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环保、社保、税收等政策收紧,让民企处境更为艰难。张文中和牟其中等民营企业家的改判容易被人们及媒体过度解读为政府将会更加呵护民营企业家等意思。

最高法院的澄清提供了对牟其中再审案件的正确解读,即改判裁定仅仅针对牟其中案件本身,同时表示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其实,在市场经济中,依法治国就是对企业家们最大的保护。

依我之见:‘’只要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可以再申请启动二次再审丶三次…N次再审!‘’

一,因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纠错原则,其具体表现就是无论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错误(比如侦查取证丶审查把关丶法庭审判),还是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丶法律适用丶定罪量刑等实体处理错误都必须本着‘’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加以纠正,所以我国現行《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既没有对再审申请的时间丶次数等加以限制,从法理上讲只要再审的次数符合刑事申诉再审的法定情形,该刑事案件无论经过多少次再审,依法仍可以向中级法院丶高级法院丶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刑事再审。

二,可能有网友会问: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在前几年出台了限制申诉再审的有关规定吗?依我之见: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违法限制公民的刑事申诉权,其司法解释与上位法律抵住的自始无效。

三,从实证刑事案件纠错来看,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就严格贯彻执行了刑事诉讼纠错原则,比如内蒙古在审理‘’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犯案‘’丶‘’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时,就是上述错案的家属一次丶二次丶三次……长达二丶三十年的申诉再审,驳回申诉丶维持原判,又再次丶再再次申诉刑事再审……最终,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丶维持原判的高级法院丶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了当事人无罪,从而纠正了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到2015年为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0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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