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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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父母为抚养子女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那么子女赡养父母就是责无旁贷的。父母老啦,子女硬生生将父母分开赡养,这本身就是不孝的行为。俗语云,少年夫妻老年伴,父母分开后,-二人要承受巨大的相思之苦。假如父母中有一人先去世,那么剩下的一位老人则由子女共同赡养。不能说你赡养的任务完成啦,就万事大吉啦。扪心而问,父母为抚养子女,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子女应知如何报恩才对。不能斤斤计较,兄弟姐妹之间要团结一致,善待父母,使他们平安地度过幸福的晚年。
这种事情,哥四个不应该为赡养父母的事情上、用协议的方式来“摊派”。在我看来,这个事情,哥四个都是父母亲所生的儿女,有能力的多付出一点,能力弱点的,也应该尽孝道(赡养)。写“协议”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做为儿女的就应该不讲代价的赡养父母亲,若不然,协议一旦形成,哥四个就是丢人的事情。想想住过“房”,就应该给房租。
感谢邀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在法律领域,兄弟姐妹之间签的赡养父母的协议,属于民事领域的合同,只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不违反《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也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等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时间,其并不是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必备要素。因为这个时间,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其他证词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在法律之外,我想说的是,我并不认同这种为了赡养父母签订协议的方式。也许家家都有难念的经,但是签订协议本身就说明了,兄弟姐妹之间都怕吃亏,为了赡养父母还需要签订协议来约束。用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亲情本身就很沉重。好了,再次说明,对此我表示理解,但是不认同,愿天下的父母都可以安享晚年。
此非法定义务~是否抚养,全看亲情相处程度、自己的承受能力以及自己的家族标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您例子中的兄弟姐妹就属于继兄弟姐妹,在姐姐死亡后,如果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先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即她的父亲继承;如果他的父亲放弃继承,没有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时她的妹妹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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