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贷款的钱去放贷_银行放贷,银行自己会亏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3:31:32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单纯攒钱,不是投资做生意升值,那么提前还贷肯定划算,银行再高的利息也没有贷款利息高,包括7折利率。首先,执行上浮利率的借款人及目前还处于还款初期的借款人比...

如果是单纯攒钱,不是投资做生意升值,那么提前还贷肯定划算,银行再高的利息也没有贷款利息高,包括7折利率。首先,执行上浮利率的借款人及目前还处于还款初期的借款人比较适合选择提前还贷。因为执行上浮利率已经较高,借款人若有一次性还清的能力,将来如果有资金的需要,还可以用房产申请抵押贷款。处于还款初期,贷款的大部分利息都还没有偿还,产生的影响较小。其次,享受七折利率的贷款不必急于还款。因为七折的5年期贷款利率低于5年期存款利率,有还贷款的钱还不如存入银行。而且,这部分人选择提前还贷后,如果再贷款购房,银行对其将毫无优惠,而是按二套房执行上浮1.1倍的利率,借款人将得不偿失。此外,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已经接近还款中期或是选择了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并且还款期已经超过1/3的借款人不适合提前还贷。部分银行会对提前还款客户收取部分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比例或者计算公式都会在贷款合同中列明。其实现在通货膨胀,赚到的钱比较多,就赚了

作为曾经的银行工作人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个资金放到你朋友帐上,对他是没有影响的。

对银行来说,将贷款放到你的朋友的账户专业名词叫受托支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确保贷款的用途真实合理,不被借款人挪用,因此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该笔贷款的相关用途证明,比如贸易合同、订单等。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会先将该贷款放款至借款人的账户,但是该笔资金在借款人账户时是处于冻结状态的,借款人无法使用该资金,银行会将这笔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钱打到合同对应的公司,确保该笔资金用于企业真实经营或消费。

银行的监管只要求从你账户出去的钱到合同对应的收款方即可。银行不会对你的上游或者说合作方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查,银行的贷款流程到从借款人的账户出去以后他就完成了而瘦瘦收款人,只是基于借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合作二手的还跟银行是没有关系的。

把你朋友的账户,有正好事,对应你的上游或者说你的供货方的一个收款银行在完成售后支付好,就不会再继续对受托支付的收款方进行调查,或者说跟踪因为银行的贷款流程到从借款人的账户出去,以后他就完成了25首收款人,只是基于借款人预收款人之间的合作,二手的话,跟银行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像你这个情况钱打到你朋友的账户,这个对你朋友是没有影响的。

违法倒是不违法,至少目前为止是这样,但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转贷出来的话,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违法了。

其实我觉得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已经背离了初衷,最初的民间借贷应该是基于宗法血缘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转行为,但现在几乎已经成了经营盈利性行为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有个别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争议非常大。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产生纠葛。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部分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是从严掌握的,相关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还有部分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回来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的钱是自有的话,放个一两笔应该问题不大,但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现在借贷市场的行情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议你做抵押贷,选择相对较优质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拒绝贪念,这样你的风险比较可控一点,能走的更长远一些。

以上内容还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无意间成为爆贴,进入2019年,情况发生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补充贴上来,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银行赚的是存款与贷款产生的利息差,是不会亏损的,能造成亏损只能是贷款产生德呆账坏账。

作为一个财经工作者,我觉得题主还是想得过于丰富了,可以告诉题主,银行拿到客户的钱除了上缴银行一部分存款准备金之外,是用来放贷款的。

并且这种贷款是用来循环放贷的,循环放贷的能力也即派生存款的能力,是要受贷款的周围效率来决定的,贷款安全性越高,回收力度越大,客户存款资金越能给银行增加贷款的累计投放总额,从而越能给银行创造利润。

当然,贷款循环次数越多,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多银行贷到款,银行就能多收到几个贷款人的利息。这是正确的,银行也是这么操作的。

银行现在贷款利率约在4.9%左右,已经是近些年很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了。关于题主的问题,确实有人这么干,也就是从银行贷款出来,然后再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放贷给其他人,自己赚中间的差价。就金老师看来,这样做的风险很大,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可能整个资金盘都会垮掉。

前些年,有一位朋友,当时有几年没有联系了。然后发信息给我,说借给他几万块钱,然后给我两分的息。金老师对借钱这种事,可以说是十分的谨慎。直接就回复了“生活还需要钱来维持!”

可能很多人认为,金老师太抠门了。金老师对于借钱这种事儿,一直很抠门。如果说聚在一起吃吃饭、喝喝酒,我会毫不犹豫的请客,但借钱就算了。借出去以后,基本没得回头钱,伤感情。

两个月后,也是一次聚餐,然后朋友们就聊起了这位朋友。当时一些女性朋友就将钱借给了她,甚至还有一些男性朋友早在几年前就将钱借给了他。当然,后果可想而知,都是没有偿还,发信息、打电话都不回复也不接。当时,借给她钱的女性朋友们,明显感觉有些着急,有一位借出资金有十万元。

大概过了半年的时间,金老师朋友圈里突然出现了一篇文章,事关这位借钱的人。他这些年不管的向朋友、同学、亲戚、高利贷、银行等借入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怎么讲?2015年降息的时候,他发现市场需求资金量很大,就将房产做了抵押,当时还有一个公司,向银行贷了款。但是,他贷的款并没有直接使用贷款目的的生意中去,而是用在了放贷,想着中间赚贷款差价。

而这一个贷款差价,就让他萌生了做中介的想法,然后向一部分朋友借钱,然后再带出去。2016年市场的生意难做,风险也出现了,一些贷入资金的生意人,根本没有能力还款。所以,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另外的环节都会出现问题。没有本金的回笼,他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借了一个遍,可以说不是借了,用骗更加贴切。利用租名车,让别人相信他有能力,然后将钱借给他。最终相关借入的资金多达1000万。最后,被警方逮捕!

所以,题主的想法很好,但现实中失败的案例远比成功的案例多,切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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