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不可以。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二、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综上,分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转让。1、收购方式:
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资产收购是上市公司只收购你们公司旗下的资产项目或者业务,不涉及主体公司股权变化,当然,所有资产都出售后,你们公司也就成了空壳公司,注销为宜。
股权收购是上市公司从你们这些老股东的手里把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都收购过来,主体公司的股东变成了上市公司,你们套现退出,听你的描述,你们更像是这种方式。
2、股权收购中,上市公司是无法一对多的,就是说他只会和大股东谈,再由大股东和其他小股东谈,这个时候对小股东有利的是,必须有所有股东签字同意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才能完成,出售给上市公司其实对所有股东都好,套现了,不用再操心公司的事情,但是小股东可能会变成“钉子户”,乘机漫天要价。
怎么说服了,我没有偏门左道的方法,建议还是开诚布公的和小股东谈,给予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先把同意的先统一了,那些不同意的就是在挡着大家发财了,都是熟人,心里多少都会有压力,就是借助想套现的一方,去影响另一方,让大家都明白,如果不能完成收购,大家的股权价值就无法体现,公司经营有风险,万一未来经营不好,股东没有分红不说,投资都要损失。
子公司很多的话,这是一个很大的工程。
所以建议大家以后小股东不要直接做主体公司股东,放到一个持股平台中,有利于资本运作。
3、支付放弃:现金支付,或者现金+股权收购。现金支付短期好,再加入部分股权支付,那么可以兼顾未来收益。
首先可以变现收购,如果主厂难以为继本身就有意途出售,可以直接谈判买股份占做最大的股东,其次销售不一定非要留或收购,可以自己组团队。
谢邀!
A虽为总公司法人代表,分公司也以总公司的名称设立,但他与B、C所开的分公司,实质为三人合伙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总公司之间没有所有权关系。
1、合伙企业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受法律保护,股权设置本身没有问题;
2、入股股金打入总公司账号存在问题。
因为,三人所入股金是三个合伙人所有,应该为三个合伙人控制、使用,而存入总公司账号,该比资金势必受到总公司财务制度的约束,而B、C将失去对合伙资金的约束,也就是B、C将失去合伙企业在这一方面的经营权利;而且资金为他人所控制,风险明显增大。
3、当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所以,在这方面总公司也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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