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消灭不理解_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0:28:47 人阅读
导读:可以,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已登记居住权人本人申请取消已登记的居住权应允许取消登记。...

可以,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已登记居住权人本人申请取消已登记的居住权应允许取消登记。

居住权可以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居住权的撤销] 居住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 (一)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居住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权消灭: (一)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三)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 (四)居住权被撤销的; (五)住房被征收的; (六)住房灭失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一款说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在这里,“居住权”具有普遍人权的含义,是一种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与人之本质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一国政府应当为本国公民提供的必要保障。同样意义的居住权也出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宁波市》对房屋共有人的居住权进行了规定,目的是为生活中时常出现的共有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提供解决的法律依据,以使共有人都能平等的享受对共有房屋的居住权利。正在制定中的《住宅法》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口号,保障居民的居住权是其立法内容之一;同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具体化措施,也把如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房屋的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作为该法制定的重要目的,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市场行为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