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适不适用善意取得_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8:48:07 人阅读
导读:可以。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质权人将质押财产再次出质,对出...

可以。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质权人将质押财产再次出质,对出质人是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返还原物。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以上各物均为动产)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学说称为占有脱离物。(出卖人的占有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1.受让时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请记住一点:无权处分原则上不发生物权变动,设立质权需为有权处分,乙为无权处分人,除非丙为善意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您好,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a,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b,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c,需依转让而取得;d,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e,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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