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靠,我正好4年,目前为止我也没啥样,生活除了不能贷款,其他都一样,没什么变化。
我信用卡逾期4年,被上门一2次。有一次兴业银行2个催收上门,这两个催收是第三方的,说话很牛逼。他们来我家就问某某人在不,他的钱什么时候还。我跟他们说我目前没钱,他们就说让我去警察局,我说走吧一起去。因为我了解法律,我也懂法,我知道信用卡逾期去警察局也没用,最多就坐下去谈谈。他们催收叫去警察基本是第三方,而且都是吓唬你,你直接跟他们去,他们自己都不敢去。他们最后无奈就拍我家房子照片离开。
中国银行信用卡催收是本地银行营业员上门,人家上门不一样,人家客客气气的说。人家问你有什么困难,如果家庭困难,他们会帮忙申请减免利息,如果暂时困难,大家可以协商分期还款。因为比较你是欠钱,无论时间多久,最终你都要还钱,所以这是逃不掉。现在我们来了解情况,了解是困难还是故意不还。他们相对而言比较礼貌,说话也好听,基本也实事求是,如果协商减免,他们也会上报上去。
我逾期4年,其中最垃圾就是交通银行,交行超级恶心,找一些第三方跟网贷催收一样,而且交行利息无限上涨。人家建行都比较好,利息上涨慢,建行现在都让我呆帐了。
信用卡逾期也没事,不会有事,不要被人坑什么孩子不能读书。黑名单分两种,一种是征信黑,这个黑无法贷款。二种黑是法院判决你黑,你被限制高消费,有可能家产被拍卖,但是被拍卖机率百分30左右。
网络上说能帮你协商信用卡还款,协商减免利息的人都是骗子。银行业务往来都是必须本人,没有任何中间人,哪怕减免费用也是银行跟你本人一起协商。
大家好,我是武汉信贷员,有趣,真实、有料、
信用卡欠一万,一年了,会不会被起诉诈骗?
聊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知道信用卡的量刑标准: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认定为“恶意透支”。所以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衡量标准是恶意,如果没有恶意,可能涉及民事诉讼,
但是小编目前还没见到1万元被银行起诉的,因为毕竟金额比较小。但还是不能大意;
1、欠款1万又不多,建议找朋友和家人周转下。
2、和银行协商解决。欠款不多,协商分个期,每月还一点也压力比较小.
3、保持电话的通畅,不要恶意逃避,保持好的态度。
总结:小编建议你立马还上去,最大的担心就是影响征信,房贷车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备的一个资产,如果欠信用卡长期不还,会导致产生银行逾期和罚息,并且造成征信严重逾期,后期办理任何信用贷产品都办理不了,(车贷和房贷)。
大多数信用卡逾期后,银行不会轻易同意与你个性化分期。原因就是你的欠款不是太多,蛮可以想办法一次性还清;银行感觉你的信誉不高,不打算再与你合作,你能还款销卡对他们并无影响。
逾期后不能协商解决的,银行一般会外包给催债公司,让他们走法律程序。所以,银行起诉你不是不可能,起诉你也是让你尽快还清信用卡欠款。
你不应该担心银行起诉你,你更应该关注自己怎样合理经营信用卡,别让自己的信誉下降,防止以后没人愿意跟你做生意。现在国家重视个人信誉建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信用数据。
诚信系统是个人生活最重要的数据之一,跟随每个人一辈子,从小建立的诚信记录,会被他人查询作为生意合作的参考数据。如果自己多次违约,不讲信誉,恐怕以后会寸步难行。
有的人不把自己的信誉当回事,随意信用卡逾期,或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陋习,一旦被起诉列入黑名单,信誉记录不容删除。五年考核一次信誉,五年内的记录会影响自己生活。
建议题主想办法还款,不要再思考怎样分期。如果你暂时没有能力还款,每次向信用卡内清偿一部分也是可以的,至少表明你的诚意。但是,自己拖延时间越长,对自己越不利,利息也会越多。
银行起诉你,你可以到法院与他们和解。只要能尽快还清欠款,信誉可以早一点恢复。起诉你并不是追究你刑事责任,也不会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你只要积极面对就可以了。
信用卡欠款一万以下,如果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的,还是有可能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的。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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