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6种分类_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2:05:27 人阅读
导读:一种是根据角色分类,一种是根据法律背景分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在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分类有以下2种:根...

一种是根据角色分类,一种是根据法律背景分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在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分类有以下2种:根据角色分类,可分为:审判方与原告方之间的、审判方与被告方之间的、审判方与证人方之间的、审判方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根据法系(法律背景)分类,可分为: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社会主义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因为各法系间的民事审判程序不同,所以也产生了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他分类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但主要是以上2类。由于对诉讼程序法的研究是基于不同法系的法律基础背景,所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再分类研究,就显得没有什么必要.基于此,在学理和实践上,一般不对其进行分类研究。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为代表。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一)诺性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2、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7、根据行为的公法或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从定义看,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结合需要人的主观判断,法律规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实,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释即作出判断和结论,只不过是解释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间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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