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吗_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3:47:15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让债权时应注意两点: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2、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生效的判决,一定要向法院及时申请执行。申请人应该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才能对被执行人发生效力。

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如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通常会终结本次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一定要及时提醒经办法官将被执行人放进黑名单 。金额不大的执行案件,一旦被执行人进了入黑名单,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选择积极履行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如果遇到真正的老赖,法院的司法拘留有很大的威慑力。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有可能构成拒执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确实没钱,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没有共同财产也去法执行家庭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只有一个好处,就是用法律形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务人有了经济能力,就可以向他执行。也有坏处,就是需缴纳一些诉讼费,1万元以内是50元,2万-10万元部分按2.5%计算。

如果债务人不赖账,也可以不起诉,但每两年找他换一次欠款手续。因为债务纠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即使债务人有了还款能力,但起诉也不会被法院受理了。


不能的,举个例子吧: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乙公司也是债权人,丙公司尚欠乙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公司要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公司行使债权,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所以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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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最好的方式是诉讼,引入法院公力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假设有附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值得一提的是,诉讼的实现期限比较长,而且一审打完有二审,二审之后还有再审,附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实现则比较快捷,但办理此项公证业务的限制条件较多,而且最新的规定要求,办理附强公证需要向被强制执行人示明,并取得其同意方可(笔者不是做公证的,只是在公证处带过一段时间,有粗浅的了解,如果要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向当地公证处咨询一下)。另外,纠纷发生以后的嗣后救济是不能完全挽回损失的,有的时候甚至颗粒无收,做好还是在合同成立之初咨询专业人士,为自己的安全交易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死亡后留有债权,如债务人有继承人,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但继承人继承债权后需承担债务人生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如继承人拒绝,债权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遗留债权。

作为一名专做执行的法律人,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只要申请过强制执行这个债权就已经固定下来一辈子,只要被告不还钱,这个债权是不会自动消亡的。放心!

但是打赢官司和要回来钱是两个事情。

通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除了花诉讼费以外,除了把一纸白条换成了一张判决,其实什么都没有改变。当初想象的打赢官司就能拿回来钱,这个事情成为了一个泡影,大部分。原告都会对这个结果非常失望,从而造成了太多的与律师之间的矛盾。

律师的工作是帮你打官司讲清楚事实。

法院的工作是根据你所讲的事实,根据法律的现行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你一个交代,告诉你谁是对的。

但这些都和执行无关。所谓的执行就是把钱拿回来,落袋为安。

而这些通常对于老赖来说都是很无奈的。因为法院没有精力去帮我们查询被告的隐匿资产。法院的系统也不支持跨市查询不动产。

也就是如果你是在北京打的官司,就算被告在上海有大把的财产,北京法院也查不到,只能终本了事。

有需求就有供给,这种事情通常是由第三方机构也就是专业的执行团队来完成的。不多说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吧。

专做执行的法律人,我们一直在路上。

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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