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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复制会计账簿_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如何行使?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9:52:5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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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查《公司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

查《公司法》三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阅。

再查《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到第十二条,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维权,乐视如果有正当理由并成立的话,拒绝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其拒绝就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至于商业原则和金融法规,暂时没发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特向公司发函对下列材料进 行查阅: 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查阅范围:

1、

2、 至 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 会计账簿。请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 15 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 查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告知查阅地点及时间。如果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追究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 年 附:法律依据 月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在实务中,你不用写申请,直接去公司的财务部查看,跟总经理打声招呼就可以了。

不用老跟死板的理论走。2、申请书用快递送给公司,是有法律效益的。但这样做的很少,现在有种东西叫---“电脑”。快递太麻烦了。3、只要你入了股,不管你是新股东还是老股东,”都“有权查阅公司的历史资料。即那个2010年入股的新股东都可以查阅2009年的财务状况,更不用是说你了,不用管出资时间被修改。前提是你的动机要合法。下面是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为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法规定的相关财务资料。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行使,必须首先寻求内部救济。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公司相关文件的,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其要求不正当,可能损及公司利益的,可以书面拒绝。但是需要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股东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回复。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以上资料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写律师函或者其他函件,把需要查询的内容及要求列明提交或邮寄给公司。

具体而言,可以要求(1)查阅、复制某年月日到某年月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查阅特定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另外还可以要求允许委托的律师或者会计师查阅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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