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夫妻一方离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
应该有原配活着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离世后,财产均有所有子儿,平均合理分摊继承,如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
如果属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着的一方继承一半,另一半有双方子女平均分摊继承,总之一切根据继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摊继承,不当请指教。
【案情简介】
A是上海本地人,在婚前已经拥有了一处位于静安区的房产,且在婚后又与其妻B通过努力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其中静安区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A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二人的姓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境假设】
1、 AB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二处房产应当如何归置?
2、 A发生意外死亡,二处房产应当如何归置?其中假设A的父母健在,且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
【问题解疑】
1、 A位于静安区的房产是在婚前由其个人出资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二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不涉及静安区房产的分割。而二人于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二人未就共有方式作出例外约定,则通常情况下,该房产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即每人各占1/2。
2、 A意外死亡后,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为B、其子、其父母。
(1)A位于静安区的房产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按照继承顺序,应当其配偶B、其子、其父、其母各占1/4。
(2)二人于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则应当先进行夫妻之间的析产,即AB各占1/2。A意外死亡后,其所占的1/2发生法定继承,即B、其子、其父、其母各占A所拥有的1/2房产的1/4。
婚前的房产,婚后女方去世了,男方有没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善言法务的观点是男方有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男方是女方的配偶,有权继承女方的财产。
但女方另有遗嘱约定的除外。
婚前房产婚后继承的情况也分很多种,要看婚前房子是全款付还是按揭付?房产在谁的名下?对方父母有没有什么要求?当初出资的钱谁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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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有一定的继承权的,并且婚前财产是属于去世一方个人的话,另一方就是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继承法规定的。
房产继承流程:
1、 继承人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办理死亡证明
2、到房产的原销售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一时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 房产的产权证
(3) 户口本和其他可以证明继承人关系的文件
(4) 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 有遗嘱的需另交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3、 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房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书、遗嘱等。
如果没有遗嘱约定,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丈夫是有继承权的。
题主所说,妻子是意外死亡,而普遍中国人还没有写遗嘱的习惯,所以,妻子的遗产应该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的。
《继承法》的第一继承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妻子的父母尚在,他们会继承遗产中的一部分,配偶和子女继承一部分,继承的份额,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分。
在本例中,如果还有未成年的儿女,那么丈夫将会作为监护人,对子女继承部分实行控制。
当然,既然妻子意外身故,妻子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妻子的遗产,妻子的父母对遗产也有继承的权利。继承的份额也是根据继承人的多少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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