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律师会见的几种情形_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32:40 人阅读
导读: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据我所知,只有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例,在侦查阶段才不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

如果有需要以特殊方式(如保密举报其它犯罪线索,捐赠个人不涉及犯罪资产、直系亲属病危病故通知)会见当事人,可由律师向办案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局派办案人员(一般是两人),陪同律师和家属前往看守所或检察机关指定场所会见。

有时候办案机关为了尽快寻求破案,也会要求嫌疑人亲属前去指定场所会见当事人,做他们思想工作。所以你如果真有需要,也可以钻空子,主动向办案人员提出申请,要求前去做嫌疑人工作,督促其主动交代问题。

如果以上办法都行不通,那就只能说明你的会见对象已经铁证如山,不再需要其它证据定罪。那你就只能等侦查终结,案件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后,才能会见当事人。

说明一下,本人并非专业人员,所提方案也只是个人想法,仅供题主参考。

谢谢!

你好,我是孙赫律师,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首先,关于是否会遇到阻碍的问题。

自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本会得到保障,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种情形可能不会让律师很容易会见,但是法律也规定在侦查期间至少让律师会见一次。

其次,关于律师会见时是否会害怕。

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自己的本质工作,去看守所会见也是自己的工作地点,在自己的工作地垫进行工作是不会害怕的。

谢谢邀请!

非法集资案件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许可。

法律规定,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有三类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除去上述三类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需要经过许可。

非法集资案件不属于上述三种案件类型,辩护律师会见无需经过许可,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到看守所,就能会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律师可以会见。但是,刑诉法规定了三种特殊的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律师的,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侦查机关不同意的,不能会见律师。现在虽然将贪污贿赂犯罪交由监察委办理,但是刑诉法没有修改这些规定。所以,楼主的问题应当是这样的特殊案件。

您好,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律师是不可以会见的。留置权是来源于纪委的“双规”和行政监察的“双指”,后经过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草案)》出台(2018年3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留置措施,即留置措施拥有了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同样的法律地位。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一,《监察法(草案)》中没有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的任何规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律师能够会见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因此律师会见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欠缺法律依据。第二,如果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因涉嫌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会见及接受委托辩护。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之规定,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流程,那么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接受家属委托,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在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在这个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进行法律方案规划,法律风险评估以及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为后期案件进入下一步流程做好准备工作。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扩展资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第四十三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谢邀。

会见权对律师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更好地进行辩护,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法律均未禁止律师会见,办案机关也不应禁止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持有合法会见手续的律师,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注意,这里是“安排”而不是许可或者允许,可见,安排持有合法会见手续的律师进行会见是看守所的一种法律义务。

当然了,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从该规定看,需要经过许可的案件有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只有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的会见就无需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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