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要从那个角度去看问题,假如是争议双方都同意技术监督局去委托就另当别论,如果技术监督局以职能部门的职权去委托则是有效的。但是,接受委托的一方是否代理技术监督局行使职权就不对了。这在民法上是行不通的。民法规定的代理权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那么代理人收取被代理人的费用岂敢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因此,这个是两难命题。
一般来讲,不宜单方委托鉴定,否则开庭后,对方以没经过本方同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或者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鉴定人员或机构资质有问题等要求重新鉴定,法庭一般会同意。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鉴定意见,则鉴定意见可以采纳。
同样情况下,如果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和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冲突,则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效力更高。
另外,多数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或法院的委托,但不接受个人提起的鉴定申请。
正常的鉴定程序是这样的。
原告提出诉讼后,先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法院会召集当事各方到法院,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抽签决定鉴定机构,然后,法院给选中的鉴定机构出一个委托函,鉴定机构通知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鉴定时间,鉴定场所以及需缴纳的费用等,然后按协商确定的时间地点鉴定即可。
抽签的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场,也可以放弃到场。
用这种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一般会优先被法庭采用,并且当事各方无法再进行程序方面的抗辩。
附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判决实例
个人委托做的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由证据证明这份鉴定报告由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采信这份鉴定报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猜测,题主讲的是伤残鉴定吧。
一般来讲,个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法院认不认倒还在其次,关键问题是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认,理由很简单: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对方不认,法院会允许进行重新鉴定。
为了避免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来讲,目前诉讼中的伤残鉴定程序是这样进行的:、
1、一方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法院审核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也就是说是否需要鉴定。多数情况会允许鉴定。
3、法院召集诉讼各方到法院,从法院认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当众抽签决定由哪一家进行鉴定。
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向鉴定机构发鉴定委托书。
5、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和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缴纳费用、商定鉴定的时间地点。
6、鉴定机构按约定进行鉴定,并在一个月内将鉴定结果送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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