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_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39:27 人阅读
导读: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材料原件,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条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不同类型的合同要注意的具体事项也不同。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这个问题可以拆分为签订一手的购房合同和二手的购房合同;

一手的基本和开发商直接签订, 购房合同基本是开发商提供的固定模板, 买方很难修改, 处于弱势地位, 建议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注意开发商合同条款和开发商承诺的条件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建议双方协商修改, 如固定合同不能满足买方的全部需求, 建议再多签一份补充协议, 补充说明: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二手房的购买签订合同是买房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们要注意些什么呢?


这里我分为签订合同前和签订合同时两个部分来说明;


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清楚如下这些问题;


1)审核自己的贷款资质和贷款额度, 买房前要提前查询自己的征信状况;


银行发放贷款的基本要求是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收入是月供的2倍, 比如说你的月供是1.3万元, 那你的收入证明要开2.6万左右, 银行才会发放贷款给你, 如个人收入不足可以加上夫妻的另一方或未婚的也可以父母担保, 银行认可家庭收入;


同时银行会要求个人提供近期半年的银行流水来辅助证明收入情况,如流水也不足的小伙伴, 提前半年就开始做流水;


2)银行发放贷款额度的影响因素包括:贷款人的征信状况,房屋评估价,贷款年限,还款能力,二手房房龄等;


如自己有逾期未还信用卡等较多不良记录, 有可能银行会降低贷款额度, 也就导致你必须要多掏一些首付出来, 提前要预到这种情况, 多预备一些首付出来(这种部分人会碰到);


如自己征信记录非常差, 有可能贷不到款, 要在合同里声明, 银行未能发放贷款无足够资金支付购房款, 不视为违约, 卖家要在X年X月X日前退回定金(这种情况应该极少人会碰到);


总结: 请大家要珍惜自己的征信记录,尤其是大学时的助学贷款要记得按时还,信用卡也要记得按时还,不要等到要贷款了各种麻烦找上门来;


以上是针对自己个人的部分, 下面的是针对卖家我们买方要注意的点;


3)房子是否抵押未结清或查封,这个房产查册就可以清楚;


4)产权人和出售人是否同一人,要查看房产证和出售人的身份证核对;


5)房产是否有共有产权人, 如有共有人, 签订合同时所有共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一起签字, 并声明所有家庭成员同意出售该房产;



签订合同过程的注意事项:


总的原则:合同上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不用任何模糊的字眼, 时间要明确, 违约的赔偿金额也要明确;


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发票收据,这些都是重要交易资料的一部分,必须妥善地保存;


(1)合同上的时间必须都是精确的日期,不要用什么的“之前”、“之后”的大概字眼;


(2)每项主要义务都要有一一对应的违约责任,最好直接定下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


(3)定下如果违约,卖方要承担买方装修、搬家之类的损失。另外,定下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主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各种花费;


定金的注意事项:


确定买房需要交定金, 中介有专门的定金合同, 我是直接跳过定金合同直接签存量房买卖合同;


交付定金, 一定要卖方给付定金的收据, 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收据以“定金”来写, 收据和转账记录要保存好(转账记录会在后期需提交给按揭中介)


定金的金额:是买卖双方灵活商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买房定金合同不可以超过购房合同上房款的20%,实际操作起来都是给5万左右, 这个是可以商量的;



签订合同的具体注意事项:


一般中介都会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注意看合同是条款是否完整, 如未通过中介交易,可下载房产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正规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房地产权属情况(房地产地址, 房地产权证号码, 建筑面积, )

使用性质, 建筑结构, 房产共有情况, 房产是否有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户口, 出租情况等)

2)计价和价款(出售价格)

3)付款方式

4)交楼时间和交接手续

5)税费

6)各种违约责任


一般以上房子的基本信息中介都会帮你填好, 中介填好了自己也要核对一遍,确保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包括地址, 面积, 严格填写面积并和产权证对应, 赠送的面积也要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


2、约定付房款的方式:


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付款两种方式, 强烈建议采用按揭付款,

充分利用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政府给老百姓的最好福利之一,做过生意的就知道, 和银行贷点钱有多难, 民间借贷利息是房贷的好几倍,在算上通货膨胀, 不贷白不贷啊!


3, 约定税费的承担方,过户所涉税收和费用谁出,这些要在合同里写好;


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等,其中比较大块的是个人所得税、契税项(其余几项都很少一般就是几百块钱);


个人所得税本应该是卖方承担的, 但因之前是卖方市场的原因基本全部税费由买家来承担,现在市场较为冷淡, 可以适当拿税费来和和卖家压价或者谈个人所得税由卖家承担;


4, 过户,明确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和过户的时间;


5,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及收房的注意事项:


(1)交房的时间和条件;

交房的时间一般是过户后交房和卖方收到所有房款后交房, 具体双方商议, 是空屋交还是带家电交, 这些都要确认好并写进合同;


(2)户口迁出,现在很多家长买房都是为了学位, 户口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明确卖方户口迁出的时限及违约责任,如卖家户口迁出需要一段时间, 可扣下部分房款作为担保,直到业主户口迁出再退还;


(3)物业费、水电费等, 要卖家提供最后一个月的缴费证明。

最后关于中介费的给付建议分成三部分, 签订买房合同时候支付40%, 过户时50%, 交房10%, 具体金额可和中介商议, 分三部分给是为了约束中介的服务直到交房完毕;


以上这些是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希望大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仔细和谨慎地审核合同条款, 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经常可以听到说某某人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自己没有注意,导致合同中出现了很多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款。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况。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地方呢?

一、合同订立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若对方当事人是单位,需审查其是否有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资格、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盖公章确保真实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帐户资料、资质证书等。

2、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等。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详细记录其经常居住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以保证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复印件(个人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车辆登记注册证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派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包括:

(1)对财产状况的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对方当事人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等。

(2)对供货能力的审查:针对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生产能力、库存商品状况及进货渠道等方面。主要看卖方是否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是否能严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时生产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审查:一个企业一贯履行合同的情况,反映了该企业履约信用的高低。注意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现状和当地的口碑,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年检情况。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合作过程中需分批签订合同,仍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从保存证据的角度考虑,不建议使用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另外,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订立合同时可参照合同范本,在表述上尽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前后一致,无自相矛盾的情况,前后称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含义,不能有多种解释,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不能用文学上渲染、形容、夸张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发生困难或产生歧义;

(4)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要注意翻译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使译本与正本的内容保持高度一致;

(5)标点符号使用得当;

(6)书写工整、书面整洁、字迹清楚;

2、签订合同时除了签好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外,还要签好主要条款以外的普通条款,如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等。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而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3、关于合同签订

首先,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主要看签订合同的人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本人签订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列明授权范围、权限等。代表个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授权人亲笔签名。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签名、盖章均应清晰可见。另外,还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自然人签名的应在文本每页都签名。

(3)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若双方不能同时进行,应尽量交由对方先盖章或签字,以免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迟迟不盖章。

第三,合同签订后应注意:

(1)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

(2)如发现确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取得对方同意,并在修正处加盖双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一)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

1、无论任何诉讼,证据都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因此,要尽量多地取得对方的证据,同时使对方尽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而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避免电话录音。

2、在合同未到双方签字盖章时,尽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盖章的过程性文件交与对方,也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返回一份。否则,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可以迟迟不盖章,但又可随时盖章,我方将会很被动。

3、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对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对方的证据就需要对方签收。一种是在我方的文件签收簿上签字,另一种是准备两份,一份交与对方,另一份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后收回保存。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函件,一般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对于常年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之间,若涉及到货款结算,建议定期与对方对帐,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要有诉讼时效意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涉及到债权的合同,应进行时效管理,至少在时效届满前几个月采取措施防止债权过期。一种措施是提起诉讼。另一种措施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起算,比如要求对方在催收函上签收,不签收的进行公证送达等。

三、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楼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北京已出现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竟有三个版本的案件纠纷,开发商擅改合同是出现三个版本的合同原因。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劳动合同他就是,双的随便出问题的,一种法律制度。或者单位吧他的一切本能和技术等配养好啦,他要随便走人。一,或者是单位随便无顾的不用员工了。他有双签定合同的,条款约数规定。二,如果每一方出现在步法行问题,安条款处理。三,如果任何一方,单方出现违约问题,就安合同的规定条款来处理。无规矩,不成方园。如果双方不犯任何违犯规定吗,废纸一章。如果一方违犯者吗,就起了一定法律效率。我说的对不对。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怎么评论的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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