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占清算财产_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2:53:00 人阅读
导读:感谢提出了很好的问题,在实践中非常多发,我给很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时,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大家看新闻报道,也见过上市公司这样治理相对规范的企业,也因为控制权的争夺...

感谢提出了很好的问题,在实践中非常多发,我给很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时,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大家看新闻报道,也见过上市公司这样治理相对规范的企业,也因为控制权的争夺,出现了抢公章的闹剧。因此,出现这样的局面,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妥善 解决非常难,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也不是简单几句法律条文能解决。建议,提问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设计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希望能有请律师作法律顾问的意识,让律师全面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这样能最大限度防范这些风险。

但针对提出的问题,我也有一些想法和提问的朋友交流。作为公司的股东,创办公司一定是为了合作共赢,为了商业利益,谁也不是为了互相争斗。为什么出现分岐,一定有原因。我的观点是,解决困局,一定要围绕双方出现分岐的原因来思考。任何合作,必然有分岐,彻底解决分岐是不可能的,只有求同存异也是正途。因此,谈判两个字为什么会存在,说明双方存在互相理解和接受的可能,只有在谈判没有任何机会的情况下,我们才选择开战,只要开战,互有死伤是必然的结果。我给你的建议就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并不是好措施,找到问题的根源,在律师的帮助下,冷静地去处理,你提出的上述问题,也许不治而愈。

我的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想法,可以私信联系。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最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小股东和挂名股东。

甲有限责任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清算。张三是这家公司的小股东,只出资1万元,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你可能认为公司没清算跟张三没多大关系吧,实际上张三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债务有100万,他有可能就要承担100万元的债务了。

挂名股东、没参与实际经营的小股东可不是好当的,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灭失的,可能会摊上麻烦事。

————

我的著作《一句话理解法律:学法律就这么简单》已在京东、当当、淘宝、亚马逊上市,欢迎选购。比答题更精彩的观点在那里。它不能告诉你每一个具体法律规则的形成背景,但它能给你一种叫格局的东西。所谓格局就是在你的大脑中搭建起一个法律知识体系的逻辑框架,能够把每一个具体的知识安放在它恰当的位置。

如果您认同我的观点,请加我的关注并点赞。如果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学习的难题也欢迎私信提出,谢谢您们的支持。

你说的这个情况是不可能的,除非你放弃权利。

由于问题信息有限,难以判定“使我丧失股东资格,失去诉讼资格”的原因。现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列举如下:

一、出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关于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执行股东涉嫌非法侵占,就追究其侵占的法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股东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司的资产,就举报到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就由股东承担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不能起诉的,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责任的承担,主要的依据是《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视执行董事的具体行为决定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能否降低或者收回

有限公司股份的降低或者收回本质上都是股份的转让,股份的转让需要依法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此,执行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不管如何,上述股份的转让,都需要股份转让股东的主动行为才能完成。

而一方股东并没有权利强制另一方转让其股份。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

公司章程有约定,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执行,对方不执行,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本答复为 北京郭广吉律师原创,首发于头条。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