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_法律咨询:职务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33:00 人阅读
导读: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意思是指被害人自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意思是指被害人自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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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的一类。

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职务侵占罪,没有被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找到答案。在刑诉中规定了三大类可以自诉的案件,一、亲告罪,二、公兼自,三、公转自。亲告罪有五类,1、侮辱罪,2、诽谤罪,3、暴力干涉婚姻罪,4、虐待罪,5、侵占罪。前四种有例外的规定,就是达到严重后果的话,公安机关会介入立案。第五种是绝对自诉。这五种罪都有一个特点是,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一,家庭类,二,个人财产,三,轻微。故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规定亲自告诉才会受理。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1、故意伤害罪,2、非法侵入住宅罪、3、重婚,4、遗弃,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6、侵犯知识产权7、侵犯通信自由,8、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的罪。这8种只要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的,既可以由公安立案,也可自己上诉,由法院立案受理。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已向公安或检察院提出控告的,但公安或检查不立案或不上诉的案件,可以自诉。(这种案件很少,也就是说,公检都认为不用刑事责任的,人家大司法都过的人都认为不用刑事追究的,你却一定要上诉。)在具体司法实践上是有这种情况的,理论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提出自诉形式,主要还是为了节省时间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

  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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