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履行_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6:48:25 人阅读
导读: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很多创作者照搬法理条款,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表述的太过严重!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谈2点不同看法,且笔者认为股东未全面履...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很多创作者照搬法理条款,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表述的太过严重!

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谈2点不同看法,且笔者认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在现实工作中,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严重和可怕!股权转让的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正常交易!

一、约定的认缴期限可以延期

到了认缴期限,股东未能实缴注册资本金的,很多创作者和读者认为“天要塌了”!?笔者不这么认为!实际工作中,股东在约定的认缴期临近时,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缴期延期!并且,主管工商管理机关通常会采纳,给予批准延期!

认缴期将至,有困难不能履行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能做出延期的申请,且大概率可以通过。因此,股东尚未履行实缴义务的情况,不会对股权转让构成实质影响!

二、股权转让的本质

虽然股权转让的价格多以所有者权益作为主要的参考价格,但是股权转让的本质是出让方将股权对应的资产打包卖给受让方,包括债务和所有者权益!

根据股权转让的本质,可以看出受让方因股权转让承续了出让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法定认缴义务的承接、对法定偿债义务的承接。通俗的说法,就是受让方承接了法人主体所有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股权发生变更,在资产清查阶段,相关的债权债务、法定认缴义务等指标对于双方而言是公开的。股权转让价格也是充分考虑上述相关因素的!

三、出资义务如何承担?

出资义务在认缴制下,体现在法人主体资产不足偿付债务时(资不抵债),股东以认缴义务为上限承担有限的偿债义务。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仅仅代表一种法定的约定!对于股东而言,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上述理解和分析,笔者认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接并承诺继续履行即可!

一、股东和董事长有义务为公司偿还债务,董事是股东大会选出来的董事,董事会选出来的董事

长,所以他是股东,有义务去偿还公司债务。

二、股东只承担自己投资部分,不承担其他债权债务,如果实缴制的股东,就不需要承担公司任

何债务。

三、董事长有义务带领公司去赚更多的利润,偿还公司的债务,其次董事长只承担本人投资的部

分债务,其他债务不用承担,如果自己也是实缴制股东,那就承担董事长职位的责任,解决

公司的债务。

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在诉讼阶段是没有办法证明股东是否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因为在公司法修改为出资认缴制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只有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才能知道。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不可能拿到证据的。因此如果债权人提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并提出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股东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肯定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举证责任规定,债权人主张的话,就需要举证,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式解决 ,一种是举证责任倒置,法官应当考虑公司外部人员的地位,让股东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但是这取决于法官的法律水平。另一种方法是债权人直接申请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股东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是必须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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