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没收作案工具的法律依据_车辆被认为作案工具,还能否要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25:50 人阅读
导读:法院没有没收的作案工具,派出所是否应该归还,要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法院没有没收的作案工具,是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没收,但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收缴,...

法院没有没收的作案工具,派出所是否应该归还,要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

  法院没有没收的作案工具,是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没收,但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依据上述规定,一切合法的个人财产,不得非法没收,否则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如果问题中的他人不是作案的共犯,就应该将交通工具返还。

谢邀!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财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公安机关有权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在刑事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被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公安机关只负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处理的权利。这些财物需待案件判决后根据判决进行处理。

判决没有处理的,退还原物主。

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作案工具应当没收。 依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和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 一律没收,上交国库。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犯罪工具应当没收,违禁的物品不得发还,其余物品应当归还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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