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不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现在已经过去五年,因此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能再审,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有期限限制,抗诉则没有期限限制,关键是是否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
以下是一个抗诉申请书范本供参考。
申请人:xx,女,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无业,住xxxx。
被申请人:xx,男,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无业,住xxxx。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xx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xx娘家出钱xx万元并找人(支付工钱xx万元)在被申请人其父土地上建了两间房屋,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审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系不妥。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房屋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附:证据xx份
提起再审的主体大概有五类:本院院长、上级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权利承继人、检察院、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很专业的诉讼法理问题)
“可以再审",但不得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再审去纠正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的错误。
为什么说“可以再审"呢?
因为,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针对人民法院己生效确有错误的判决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以“审判监督程序"的专章专节规定了对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的“纠错程序",并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三大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所以,无论是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还是本案例原被告上诉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只要是在实体事实认定和程序存在错误或违法,或者在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依法均可以由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监护人提请,或人民法院自行启动,或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生效的案件是依法“可以再审"的。
为什么本案不能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呢?
因为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以自行发行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该院长有权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该生效判决并决定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一一"可是"一一本案虽经一审法院判决,但是,原被告双方或一方不服一审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而该案是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后才生效的,因此,一审法院院长无权违法启动再审程序来超越审级去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
依法只能由本案生效的二审法院丶或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或由该案生效的二审法院的对应的上级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使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问题不明确;能否再审改判关键还是取决于你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有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三个基于事实引发的再审事由,认定有其一的一般再审是会予以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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