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公款私存违反什么_公款私存的危害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8:45:06 人阅读
导读:一些单位将公款打入到了私人账户,没有说清楚款项的用途,且打入到私人账户的钱金额也是非常非常的高。面对单位这种公款打入到私人账户的行为,很多人觉得操作者的行为不对...

一些单位将公款打入到了私人账户,没有说清楚款项的用途,且打入到私人账户的钱金额也是非常非常的高。面对单位这种公款打入到私人账户的行为,很多人觉得操作者的行为不对会受到处罚,比如判刑。

一、单位公款打入私人账户会被判吗

公款打入私户,首先看是借款,还是私户就库存现金的形式。如果是符合财务规定,也符合业务实际,就没有问题。如果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无正常合理需要乱转资金就违反财务规定。

二、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单位公款要打入到私人账户里面,必须要有合法的名目,且在金额上也是有限制,不能够私自乱利用公款来打钱。

纯粹是贪污

将公款存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私人账户上,属于“公款私存”性质,公款私存行为从资金安全角度看,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公款私存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是无视党纪国法,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如果任其发展,法律的权威,党纪的严肃性将受到严重侵害;

二是容易诱发犯罪,公款私存基本上只有少数人知晓,内部缺乏制约监督,容易发生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

三是易造成资金损失,公款掌握在个人手中,容易发生携款潜逃,造成资金大量流失,给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要杜绝公款私存的危害,审计建议镇乡、单位主要领导应加强财经法规知识学习,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建立健全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使之熟悉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加强监察、审计、财政的监管力度,对公款私存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只有齐抓共管,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才能杜绝公款私存的问题。才能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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