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人身损害鉴定标准_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4:57:25 人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和工伤三者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损害性质根据不同的评定标准。人身损害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是划分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和工伤三者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损害性质根据不同的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是划分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致人轻伤至重伤的要负刑事责任。

你说你是轻伤,这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而作出的。

因刑事、民事(不含工伤、交通事故)和行政行为致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而作出的(你的伤残程度应该根据这一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作出。

工伤伤残等级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而作出。

需要根据受伤原因确定伤残鉴定性质。 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劳务损害、承揽损害、过失伤害、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欲要求民事赔偿的,可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级别;因工伤导致损害结果的,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级别;因医疗事故导致损害结果的,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级别。因故意伤害导致损害结果的,欲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确定伤害级别。各鉴定宽松程度、级别受限程度均不同,具体构成几级伤残,必须由国家机关如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医学证明,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标准,通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审议最终下达鉴定结论的。

要说如何自行判断是几级伤残的话未免太过武断,伤残不是感觉有多少级就多少级,它是通过各种医学证明材料比对认定标准以及鉴定委员会各专家临床的诊断,综合评定下来的,不是靠感觉的。

最后,如果想了解一下伤残等级评定的话,可以参考上面的那个标准,那本标准挺厚的而且专业性比较强,不过可以多少有些帮助。最后应该考虑考虑如何避免发生伤害才是每个劳动者最应该了解的。

1、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不一样。

2、如果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部门会安排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如果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话,一是由法院指定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一是由双方协商 认同的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更严格(例:同样10级,工伤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即可,但交通事故中,以腿为例则要两腿高度差 6CM才可)。3、赔偿额计算方式不一样,工伤的支付是个长期过程,一次性支付的数额很少,而且对受害者不利,而交通事故一般是一次性赔偿,数额大但无延续性,除非另有约定。

事故发生地在哪里

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赔偿标准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处理机构不同。伤残鉴定机构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赔偿主体不同。责任划分不同。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的区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会把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相混淆,其实,这两者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是不一样的,自然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教你如何在实践中区别工伤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工伤案件赔偿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8、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9、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0、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而

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

那就有两个办法: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

1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

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而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协商。

12、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认

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13、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

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

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九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九级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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