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串标什么意思_什么是串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7:18:41 人阅读
导读:因为利益驱使,围标串标现象是屡禁不止。目前,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举报围标串标行为,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是举报要有针对性,也不能乱举报...

因为利益驱使,围标串标现象是屡禁不止。目前,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举报围标串标行为,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但是举报要有针对性,也不能乱举报,好心办坏事也不行。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识别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是准备证据材料,成功举报的前提。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在法律法规上均有较全面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五种情形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具体条款就不一一列示,见图。

二、针对不同情形要取得不同的证据

围标串标的一些情形,是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来把握识别的。

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这些情形一般其他单位或个人是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举报人一般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他们所了解掌握的一些信息通常包括: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面对这些围标串标行为,举报人不能捕风捉影,要取得书面、视频等证据。例如,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提供投标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及劳动合同等情况,能够形成铁证。

如果用一些表面证据进行猜测,是不能构成有效证据的。

2016年9月5日9时,某市S2××及S3××道路安保工程路网运行监测采购项目开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未中标的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及3张视频截图,认为投标供应商甲、乙、丙三方的投标代表,有组织地统一入住酒店,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招标监管部门认为视频截图无原始载体,来源不合法,只是一个孤证,判定质疑无效。

因此,针对不同围标串标情形的特点,举报人要从必要、充分二个方面去准备举报材料,确保举报的有效性。

意思: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区别:

1、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2、意思不同: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受损。

3、沟通形式不同: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扩展资料

串标行为的分类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最新版)中对串通投标罪并没有明文规定追诉标准,只有在刑罚上有以下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中有对串通投标案的追诉标准。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拓展资料: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

关键是没有人管

构成涉嫌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

串标的意思是,在投标,竞争某个项目,有合伙串通,作弊的意思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行为的分类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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