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要看与企业签订合同时的约定,有三个月的,也有半年的。
其实,任何事情都是没有什么最好,只是,是否适合而已。离职也是一样。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也是契约关系。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我们要遵守契约精神和原则,在对待“什么时候离职合适”这个问题时,要从合同双方的角度去考虑。一是,考虑离职对自身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要考虑离职对企业的影响,尽量不要给对方造成损失。这其中,如果是自己违约,那就要按照合同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做好过渡期的工作和离职交接工作;如果是对方违约,那也要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做好工作交接。因此,笼统的说“当离职对自身的损失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企业也并没有因为自己离职受到损失”这应该算是离职的最佳时期。至于,是否要先找好新的工作啊,是不是要在最好找工作的月份离职等等,这些其实都是基于对自身的损失考虑的细节问题。而且,一定不要只站在自己立场考虑自己的得失。离职是一件很无奈事情,不论是主动的亦或是被动的,希望双方都能够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要违背契约的原则和精神。
正常离职的话,试用期员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单位,到时间就可以走人了,公司人事会帮你办理离职手续的,你的工资也是下个月发工资的时间一起发放的。
用人单位规定辞职需提前两个月,合法吗?
回答是,当然不合法。
对于辞职(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申请,在试用期过后,提前30天申请,交接好相关工作,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是为了留出充足的时间给单位找到替换的人选。
事实上,虽然规定了提前两个月,除非真的无法找到合适的接替人选,要不然,单位一般都会选择让辞职的员工提前离开而不会延迟。
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属于无效合同,除无效条款外,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也就是说,就算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入职时被逼无奈签订了不合规的”霸王条款“,也无需担心,这些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不影响有效条款的履行。
能协商自然协商为主,大家出来求财,和气第一,但是如果单位非得按照规定办理不给离职,自己又必须要走呢?
那就没得说了,既然大家都撕破脸了,直接走法律程序呗。
收集好相关的提交书面离职书满30天的证据,到相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象这种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案件,一点都不复杂,只要证据充分,100%都是劳动者胜诉,没什么好说的,如果劳动者因此遭受了不法侵害或者其他损失,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总之呢,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正当权益,不会刻意偏向哪一方,实际上,劳动法的立法初衷,还是会偏向于保护弱者,我们劳动者在平时如果遇到了被无良老板侵犯自己的正当权益,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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