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法官的监督_我国的检察院是怎么对法院进行监督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5:00:05 人阅读
导读:本单位部门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位的法官、检察官,由单位领导提名,政治部考查并组织民意测验和公示。然后报同级人大任命。单位领导职务的法律职称,由组织部门提名或由...

本单位部门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位的法官、检察官,由单位领导提名,政治部考查并组织民意测验和公示。然后报同级人大任命。单位领导职务的法律职称,由组织部门提名或由十名以上人大代表提名,由人大选举产生,并报上级机关备案。有免除职务事项,直接由人大免职。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对检察院、法院的监督主要由权力机关即人大负责。对个人的监督,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另有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任何公民发现检察官或法官有违纪、违法行为,都可以将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大检举揭发。举报有功,还会受到奖励。至于问题中的治约一词,咱不懂。估计是不是错字了。如果是制约,对个人,也不该有制约说法。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那是对单位职权而言。法官、检察官,是法律职称。依法履职,有监督就行。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干涉。

应该设立三审制,取消再审或申诉。三审制是,当走完二审后,如诉讼一方认为审判不公,可以在上一级法院起诉二审法官,以二审法官为被告,由三审法庭专审二审法官判案当否?包括二审法官为什么这么判,依据是什么,其所判的结论的法理、推理思路及适用法律等正确性是否成立?让法官审法官,裁判评裁判,以最终定论二审的审裁是否正确,是否公平正义,让诉讼者心服口服。只要二审法官一身正气,何惧当一回被告?若二审法官败诉,应追责并撤销前判。

这就是以专业来评判专业,以法理来衡量法理之理,以达成无可挑剔的结局。

以告二审法官的审判,代替不必要的再审或申诉。省时省力省麻烦。

听说广东正实行判后答疑?不过皮毛之举!还不如化为一种权利,换一种方式再诉讼,让法官换成被告,让人们有充分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利。一味再审,如同嚼蜡,转换为三审方式也许了断得干净些。

诉讼诉讼,无非一种争辩。不外是一种找可靠的公道的角色来辨判是非啫?

所谓申请再审或申诉,看似还有权利,也象还有希望,但再不再这仍然是由法院掌握着随意性的。三审反而变为当事人所掌握的一种权利。比较之更好。为人民服务嘛!

人们为了奔走申请再审、申诉,太苦了。全国成立终审法庭(院),专审三审,因为法官为被告的方式有所不同。

监督法院的部门既不是是政法委也不还是检察院,而是各级人大法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内务司法部门的联系;检查督促对口部门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提出执法检查方案,总结执法检查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情况和依据;参与调查研究活动,为常委会决策提供资料,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案件;完成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任务。

主要是审判监督机制。对一审已经宣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如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可以在抗诉期内提起抗诉。对二审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如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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