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什么_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21:13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如下: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二、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总体程序简单总结是这样的:第一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第二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第三步,明确听证机构,确定听证人员;第四步,经听证机构审查材料合格的,受理听证申请;第五步,通知各当事人后,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

 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外,有的地方还有关于有关听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情况有三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2000元以上罚款。

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具体是否听证,行政机关视情况而定。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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