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有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台胞在大陆投资企业法为特别法。
而公司法为一般法。
在二者对比的时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A 按股份比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原文_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