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什么时候_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56:58 人阅读
导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两者概念不...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两者概念不同: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 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 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 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 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 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 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却 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 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证期的保险保障-工保网

缺陷责任期,即是指承包人完成项目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同时这一时期也是发包人预留承包人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的时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保证期,也称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3.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定义可知,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证期,二者是一种从属关系。即,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包含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这一保修时期。同时,缺陷责任期也有着其自身特点: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缺陷责任期风险程度要较保证期小。但只是相对而言,两者依旧需要相应的保险保障,分散和转移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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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保险保障

长期以来,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共同组成我国建设工程风险保障体系。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依据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预留持有承包人所提交的约占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方面,对承包商保障工程质量进行客观督促;另一方面也是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损失的一种风险保障、补偿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质量保证金这一担保形式逐渐暴露其长期挤占建企大额资金的弊病。由此,基于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提供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障,同时避免质量保证金增加建企负担的担保缺陷,近年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主要保险保障手段。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

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同时,承包人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保险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效释放了企业高额保证金压力,避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压力问题可能引发的廉价建材以次充好、缩短工期减少支出等等工程质量问题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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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期的保险保障

相对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期明显更加漫长,而这一时期的风险因素也更加“隐性”多为一些受用工用料、使用标准、施工技术等各类因素影响,造成的不易被发现,且显现时间较为长久的缺陷问题,这类工程缺陷也被称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可谓相当棘手,一方面,它所造成的建筑危害问题通常巨大且难以修复,为业主带来很大的使用隐患;另一方面,在维修处理或责任理赔中,难以划定各方主体义务与责任,且事故修复、赔偿问题法律进展缓慢,以致于常常由业主自掏腰包进行修复。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存在的潜在缺陷风险问题,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保险领域,主要以IDI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险提供保险保障。

一、IDI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DI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Latent Defects Insurance),国际上也称“内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是以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所导致的建筑物使用期损失或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

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等问题;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设计规范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IDI的保险期限通常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日起,最常不超过十年。

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同样是以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所导致的建筑物使用期各项损失、修复费用未保险标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出现的主体结构开裂或渗漏等质量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保险条款,房屋建成后:基础保十年,结构保十年,屋面漏水保五年,窗漏水、墙漏水保三年,厨房、卫生间漏水保三年。保险期间如果出现这些质量问题,即使房地产公司已经外迁或者注销,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源自于2004年,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最早于上海、北京、广州等12个城市开展试点,但该险种的市场推广并不十分理想。尤其目前,国家在政策上正大力推进IDI保险的市场应用,各省市相继落实试点工作,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市场范围进一步被挤压。

三、各类职业责任险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期,除了IDI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各类建设工程职业责任险也能起到保险保障作用。

如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概念: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保险形式可分为年保和单个项目投保。年保连续投保的情况下,追溯期可达15年。

通过其概念可知,设计责任保险可对因设计人员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保险保障,而且其保险期限在年保的情况下,可与IDI保险相同甚至更长。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建设工程生命周期中,质量风险因素相对集中时期,对于工程人,正确认识各个风险时期的保险保障机制十分必要。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约定价款的5%左右,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方应该返还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期满,保修期未必期满,保修期和建设工程各个部位有关系,例如主体结构和防水保修期不同,而且保修期大部分长于缺陷责任期,在合同中有约定。缺陷责任期是2013版合同中的新概念,目的在于防止发包方恶意拖欠质量保证金,详细问题需仔细学习2013版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对于最低责任期限有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而工程质量保证金与保修期不是一回事,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不一定要与保修期相同。建设单施退还全部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施工保修期结束,并免除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其质量责任。但是,由于退还全部质量保证金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约束力将大大降低,甚至完全失去。对此,建设单位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有效保证,以约束其履行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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