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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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得知。《民事诉讼法》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解释如下:一般案件开庭后不能移送是因为开庭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法院本身有管辖权或者通过应诉获得管辖权。也就是属于有权管辖。但是,即使在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的法院本身还是没有管辖权,也无法通过应诉获得管辖权,所以始终处于无权管辖,应当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而很显然,题主应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这项权利即告失效。也就是,现在已经无法在维权了。
1、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以外,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应诉答辩的,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不存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
2、如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查明的,应当撤销原判,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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