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核心义务_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1:33:47 人阅读
导读:《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4、...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这里也有实质与形式两种方法。保险法界定的实质判断标准能够实行吗?有合理性吗?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潜在风险;

2、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人针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询问;

3、投保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4、对保险事故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损失;

5、向保险人说明事故原因;

6、向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要的材料;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二、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财产险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6、财产险被保险人负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8、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9、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1: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例如身体情况,职业情况说清楚

2:按时交钱:这个不解释了

3:及时通知:自身情况有变化随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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