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七条规定_保密法十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7:22:59 人阅读
导读:第一,保密范围的规定是法律授权规定。《保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

第一,保密范围的规定是法律授权规定。

《保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这一规定本身已经表明保密范围不是任何部门、机关或单位可以自行确定的,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规定。

第二,国家法律明确赋予了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法律效力。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各级国家机关、单位确定具体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直接法律依据,保密范围适用所有产生某一方面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而不仅仅是某一机关、单位。

如人事方面的保密范围规定,不仅适用人事系统,而且适用所有机关、单位的人事工作,只要产生人事保密范围规定的秘密事项,都要根据人事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按此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才认可和保护。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

5、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6、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7、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6.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7.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8.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9.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10.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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