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补偿金规定_劳动合同法赔偿细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8:15:30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一年补一个月,若是企业违约补偿双倍一年补二个月,员工个人违约按合同约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您既然已掌握了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却未能合理支付加班...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一年补一个月,若是企业违约补偿双倍一年补二个月,员工个人违约按合同约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

您既然已掌握了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却未能合理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证据,现要申请劳动仲裁,这沒错,而且您的叙述是事实,在正当的前提下,申诉一般也能成功,执法部门也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但搞不懂的是为了这正当合法理由的愿望实现或者说用老话讲为打赢这场官司,而你为什么要采用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呢?这样的说法即是你申诉成功,但自已不就是顾名思义自动离职(辞职)了吗?虽是成功讨回了公道,却由于主动辞职,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你不是吃亏了吗?

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为了使老板合理支付加班费,而不是采取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退一步说,即是思想上想讨回公道后与老板会存在隔合而要分手的想法,一般也不要采取以上自身吃亏,主动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

而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使老板来辞退你,这也叫解除劳动合同,但你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那么你就可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后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

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

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假如该劳动者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大不了提前 30天重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天后该劳动合同还是要被解除的。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高级法院与仲裁机构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第八部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公司合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还会给员工补偿,这种情况得分以下几种情况来看。

员工违法或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行为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是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需要以员工工龄为基础,对员工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约定,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照第四十七条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体到有没有经济补偿,是不一样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论。

你提的问题包含有赔偿金、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三个关键词。下面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赔偿金的支付条件、标准及计算来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以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本前提;赔偿金的额度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因此,只有确定了月工资额度,才能计算出赔偿金。

二、月工资方式的法定选择。1、月工资支付方式包括应得工资(或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在扣除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之后,应得工资低于应得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来计算的。工资计算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因此,说到底,赔偿金是按你说的应发工资来计算的。

2、劳动者的月应得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来计算。

三、非常态应得工资额度的确定。

1、劳动者的月应得工资额度最高限度。《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应得工资的3倍,应其月工资按职工月平均应得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2、劳动者的月应得工资额度最长限度。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按职工月平均应得工资3倍数额支付时,最长年限不超过12年。

3、劳动者的月应得工资额度最底限度。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12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应得工资。

综上,赔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月应得工资为基数去计算,应得月工资额度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而且有最高额度、最低额度和最长期限的限制。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懂工资的包括范围。分析认为工资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所有种类的奖金及属一切国家法律规定的工资性收入。

那么经济补偿金一般指的是企业员工由于某原因被企业辞退后的一种补偿办法,即被辞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就应有一年中平均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加班费和13薪应包括在平均工资性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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