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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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具体又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一一对应:
担保物权人,主要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
【举例】
一、抵押权人
你向我借钱,我不放心,让你拿房子抵押,【你可以住在房子里】。到期你还不了钱,我让法院拍卖你房子,把钱拿回来。我是抵押权人。
【特征】不动产,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质押权人
你向我借钱,我不放心,让你拿名画作抵押,【名画交给我保管】。到期你还不了钱,我让法院拍卖你名画,把钱拿回来。我是质押权人。
【特征】动产,转移物的占有
三、留置权人
你找我,让我保管画,到期我让你给保管费,你不给。【我不给你画】。你还不了钱,我让法院拍卖你名画,把钱拿回来。我是留置人。
【特征】动产,我留置的东西必须是和你产生债权债务的东西。
1、解释: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2、例如: (1)我借你100万,你用两套房做抵押,可能市值是70万和80万。现在有某一套房子地震震没了,你还得继续用你剩下套房子抵押着,万一你还不了100万,我可以卖了剩下那套抵100万的债,不是50万的债。(2)类似第一个,被分割原因就可能是离婚啊,或者共同拥有啊或者遗产啊 (3)我借你100万,你要房子抵,你还了我90万,剩下那10万还是用整个房子抵押,万一你不还10万,我也可以拍卖掉高速变道后车追尾我负全责扣分吗_汽车追尾了,我负全责,会扣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