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楼上回答了,一是关系清楚,有原、被告。二是有诉状和一定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必须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四是法院立案庭审查后,确定立案与否。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准。
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到法院立案,如果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快可以当场登记立案,案情复杂或者涉及人群较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不受理该案件,原告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段期间如果起诉材料欠缺,原告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补齐相关材料。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原告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诉讼保全,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如果案件涉及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也需要提前提交相应申请书,让法院尽早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尽早安排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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