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股东权利_公司有权强制收回股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48:03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但这样的问题无法具体回答协商不成,只能诉讼,诉讼要看侵犯了何种权益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常见现象,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

感谢邀请,但这样的问题无法具体回答

协商不成,只能诉讼,诉讼要看侵犯了何种权益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常见现象,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一个毒瘤,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频发

因为一股独大,监管处罚不到位,A股就是一个一团乱象的的市场,其中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直存在,2002年底,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

到了19年,康得新和康美药业两家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就会接近200亿元,相当于2002年676家公司资金占用的三分之一左右。 2018 年以来,深交所共发现并处理了 20 单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违规事项。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也严重伤害了投资者利益,乐视网因为贾跃亭通过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乐视网已经暂停上市,股价暴跌,康得新和康美药业因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或大或小影响到公司经营,沦落到ST命运,并存在退市的风险,股价也出现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如何追回占用资金成为难题

乐视网是一个典型,贾跃亭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几十亿元,自己跑到美国造车完成自己的梦想,可是不管上市公司濒临退市和投资者损失惨重,上市公司一直与贾跃亭沟通但没有得到多大的进展,如何追回贾跃亭欠款成为乐视网能否起死回生的重要一环。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既然是独立法人,其合法财产就不容他人侵犯占用,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公司的财产必须如数归还,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看,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仅仅需要归还资金还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上市公司损失。

但问题是上市公司被大股东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在大股东操纵下,基本上不会起诉大股东要求归还占用款项,乐视网直到如今并没有追究贾跃亭的责任,像康得新目前也只是起诉某银行,要求承担120余亿元存款不见了的责任,并没有对大股东采取明确的法律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持股1%以上股东提起诉讼,诉讼所得并不是归股东所有,而是归上市公司所有,所以很多股东缺少诉讼动力,毕竟诉讼是一个花钱花精力花时间的事情,自己辛苦诉讼换回来的利益,与自己关联度不大,因此股东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占用资金的案例非常少见。

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持股100股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占用资金并赔偿损失。有的大股东并没有进行股权质押,那么就可以通过股权拍卖归还欠款,股权进行质押的,可以依法查封拍卖大股东资产归还赔偿上市公司。

另外一个办法就是进行司法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大股东资产,由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资产返还上市公司,但是这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现实中未必可行。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市场伤害日渐明显,在上市公司没有动力追回占用资金下,监管机关应该有更多的作为,或者出台措施鼓励其他股东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发起诉讼,比如可以规定追回占用资金可以奖励一定比例给发起诉讼的股东。总不能任由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人不能总让鸟憋死,办法是想出来,关键在于监管的政策如何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但是这类情形大多分为两类,法定和特例。

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特例:另外增加一种情形就是《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在公司僵局过程中股东一方诉请解散的,法院也会建议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目前对于公司有无权力强制收回股东股权,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公司章程在做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公司自治的规定,允许公司设立强制回购的触发条件,一旦条件满足且对价合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强制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据此可见立法者在对公司股权能否强制回购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自治空间,再结合实务条件来看,一般公司多会设定一旦股东死亡、资格灭失的情况下公司即有权强制回购股权,只要股权回购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公司回购股权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或者认购的情况下,那么该强制回购应当视为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回购即便章程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程序是否合法,对价是否合理。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作为所有权人自然享有处分的权利,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明显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的,那么即便公司章程做出了特殊约定那么这种约定也会因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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