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的顺序人以及份额_房产遗产继承分配份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27:39 人阅读
导读:2021继承法继承顺序及份额:一、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华律网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

2021继承法继承顺序及份额: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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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标准是多少?将在本文中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遗产继承顺序

1、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产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当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应当享受合法继承权,而死者未立遗嘱则启动第一继承顺序,当没有第一继承人时则启动第二继承顺序,因此在法律当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与死者之前继承顺序的地位以及比例,从而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若大家有需要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有以下规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不列入继承顺序。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好!

如果是遗嘱继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无所谓第几顺序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都没关系。

但是,如果是法定继承的话,就会涉及到“第几顺序”的问题

虽然在有关法条中规定的很清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
  • 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听起来好像挺简单,界定的很清楚。但是——

确实如题主所问:现实中,家庭结构往往不是那么简单,再加上人的去世先后关系等等因素,造成确定法定继承人的时候,给老百姓带来一些困扰。


这里不再对上述第一、第二顺序做详细解释,讲讲现实中法定继承的几种情况,对继承人范围的影响:

最简单的情况

最简单的,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完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某人去世之后,他的第一法定继承人都在世

这时候,确定很简单:父母、子女、配偶法定继承,原则上份额均等。

情况(二):完全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某人去世的时候,父母早已过世,没配偶(是否有过无所谓)、没有过孩子(包括生、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时候,仅仅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稍微复杂一点的情况:代位继承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范围就扩展了。但是还好:扩展的边界有限。

这里也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注意:“代位继承人”的角色只能由去世人的孙辈来扮演。这种情况也有前提:

如果去世人有过子女、且子女(或者某些子女)比自己走的早、而且子女有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去世人的孙辈)将有继承权——可以代替去世的子女,来继承自己的份额。

所以说,代位继承是有边界限定的。

情况(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是这次《民法典》中新增内容。有两个前提条件:

  • 某人去世的时候,父母早已过世,没配偶(是否有过无所谓)、没有过孩子(包括生、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前)。
  • 有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有过世的、过世的兄弟姐妹有子女。

这时候,先于去世人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就可以继承去世人的遗产。

更复杂的情况:转继承

这是特别招人“不可理喻”的一种情况,最后很可能造成的情况就是:不知道跟自己家是什么关系的人,都能合法的继承自己家的财产——名正言顺,光明正大。

因为转继承导致的继承人范围变化,需要两个前置条件:

  • 去世人去世的时候,其父母还在世。
  • 去世人有兄弟姐妹。

这时候,继承人确定的顺序是:

  • 去世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其份额。
  • 父母去世之后,他们的子女是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
  • 就相当于去世人的兄弟姐妹,通过父母,继承了去世人家的财产。
  • 如果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父母去世,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继续代位……没有轮次限制。

关键是:完全合法...

其他特定情况

  • 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可能有时人们嫌麻烦,不想办理继承手续,一直拖着。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可能是“没边”的。因为继承权可以无限传递,例如上面说到的转继承问题、代位继承问题。
  • 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在如下条件下:儿子(女儿)过世了,儿媳妇(女婿)代替去世的儿子(女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了,那么他们将纳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上面所有情况,现实中都是真实发生的,而且不是个例。

结论

如果把规则统一一下,可以按照下述的原则,梳理继承人范围:

以去世人为中心,从上(父母)下(子女)左(配偶)右(兄弟姐妹)找出关联关系。如果“上下左右”中有人去世,再以去世人为中心、找四边关系——一直扩展到再没有去世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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