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罚执行一体化_执行刑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8:54:27 人阅读
导读:貌似没有专门针对这个概念做出的司法解释。这个概念主要区别与宣告刑,主要来讲执行刑有两种含义:①应当执行的刑罚,即法官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判...

貌似没有专门针对这个概念做出的司法解释。这个概念主要区别与宣告刑,主要来讲执行刑有两种含义:

①应当执行的刑罚,即法官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判决方式对犯罪分子宣告的其应当执行的刑罚。

②实际执行的刑罚,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刑罚。执行刑与宣告刑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一人犯一罪时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时,执行刑与宣告刑彼此一致;在一人犯数罪时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减刑、假释等特殊情况时,执行刑或高于或低于宣告刑。如果还是不明白的话就简单举个例子:某甲犯伤害罪、盗窃罪,其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应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这里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分别为某甲伤害罪和盗窃罪的宣告刑,有期徒七年为某甲的执行刑。

一个人被判三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仍是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中合并执行又称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是警察啊,主要从事刑罚执行的,监狱叫刑罚执行科,监狱局叫刑罚执行处。主要工作就是对假、减、保案件的审理和呈报工作,是监狱重要的职能科室之一。下面的监区也有专门的刑罚执行干事,这是实实在在的民警岗位。

简单的说,就是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什么?简单举个例子,监狱关押改造罪犯,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如果监狱在关押改造罪犯时出现违法情况,就由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来监督了,监督的手段没有什么强制力,主要是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说实话没有强制性的监督手段,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个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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