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有行政处罚_近半年受到行政处罚可以投标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02:27 人阅读
导读:招标人因第一中候选人有行政处罚不可以取消中标资格若两个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个人时,要取消这两个单位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招标人因第一中候选人有行政处罚不可以取消中标资格若两个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个人时,要取消这两个单位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良行为记录俗称进政府采购黑名单,一般根据其不良行为性质情况由财政部门掌握限制其在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可参考18号令第七十四和七十五条。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一般行政处罚中的暂停几年内参加投标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拟招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行政处罚执行期的投标人则不能参加竞争。但是如果是自愿招标的项目该投标人则可以参加投标竞争。

行政处罚的内容有禁止投标吗?如果没有就可以投,不过评分会受影响。还有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能受过行政处罚也不能投这个标。

致:业主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一)没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没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没有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没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没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没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没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没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没有无证上岗的; (十)没有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没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没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没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十四)没有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十五)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十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十七)不处在由以上所有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投标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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