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儿改姓_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为孩子改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51:58 人阅读
导读:改姓是不可以的,改姓需要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意才可以的,也就是说小孩的亲生父母亲都同意才可以改姓。孩子是共同的,最好还是协商为主。主流意识还是孩子跟父亲的姓。虽然离...

改姓是不可以的,改姓需要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意才可以的,也就是说小孩的亲生父母亲都同意才可以改姓。

孩子是共同的,最好还是协商为主。主流意识还是孩子跟父亲的姓。

虽然离婚,共同的孩子是不会改变的。作为感情的结晶,建议还是等孩子16岁本人决定为好!或谈个条件。

虽然已离婚,出于对孩子的呵护,还是让孩子最大程度接受父母双方应有的关爱。起码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可否两个名字,一个日常姓名,一个法律资料上的姓名。直到办第一代身份证。


头条有我王律师,法律问题将不是问题!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女方,可以将孩子的姓氏变更成女方姓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都有随自己母亲姓氏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也明确规定,变更姓名要依照规定而行。

因此,变更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都是允许的,但是到户籍管理机构履行办理姓名变更的手续。

所以,父母双方离异的,如果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儿童,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可以将孩子姓氏改成女方的姓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若离婚后,法院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后女方将孩子姓氏改成自己的,男方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抚养费。

父亲对小孩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母亲更改孩子姓氏的行为,不构成男方拒绝给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但是,如若女方想将孩子姓氏改成继父的姓氏,还须与男方协商,争取征得男方同意,否则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原来姓氏。

王律师点评:姓名的更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勿要当成儿戏,这既涉及到亲情,也关乎到法律规范,需要慎之又甚。

父母双方对孩子都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孩子姓氏变更为女方而发生改变。此外,对于孩子来说,和谐温暖的成长环境是影响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望天下父母可以给孩子创造轻松快乐阳光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可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或者私信给我,第一时间回复!

两个人必须同意,要不然修改不了,最后会法律诉讼风险

离婚后跟着妈妈对孩子成长有益,应该不用应该改姓?

一 想改姓还是需要征求孩子爸爸同意的。

二 孩子要上学懂事了,也要征求孩子的同意。

只要是对孩子有益的事情,就努力商量着来,能体会你的心情,有了孩子后之前的衣服穿不了,朋友聚会参加不得,甚至想工作还需要自家亲人帮助,为孩子倾其所有。有这想法可能是孩子爸爸对孩子的关心不够。你要想改姓就努力争取。希望你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父母一方做监护人的,需要改成监护人的姓,可以经双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继父或继母的姓。因为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无法改变。如果改成别的姓,一定要亲生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否则,户籍警察不会办理。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综上所述,未经夫妻双方未经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