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部分包括_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09:50 人阅读
导读: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

谢邀!关于病人能不能带走病历这个话题,我的同事还真的碰到了一个患者,得了乳腺癌,想带走病历去其他医院看,不让她带。她直接把我同事给告了,不过最终肯定还是没让她带走,只允许让她复印一部分病历走了!不过她依然是不依不饶的,很不服气的,为什么只让她复印一部分病历!?医学小侦探为你一一解答!

为什么病历原件不能带走?只能复印一部分!

首先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患病经历和治疗过程所作的记录,是临床实践工作总结,探索某种疾病规律宝贵资料及处理医疗纠纷时候法律依据!对你很重要,但对医院、科研攻克疾病、教学育人、预防疾病等更重要!

其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统一由医院保管,但患者有权复印!患者或代理人,向医院医务处提出申请后,提供身份证可到病案室进行复印病历,除复印费外没有其他任何费用!出院后最快三天可以复印,但一般是一周以后去最好!只能复印部分病历: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资料!注意:客观病历部分可复印!对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只有当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可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属查阅、摘录及复印!因为主观病历是一些会诊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一般情况下,你拿了也没用也看不懂,其他医院也不需要!

最后,门(急)诊病历保存时间自你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自你最后一次住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电子病历一样!

真发生医疗纠纷,可以做这一点!

不要只知道复印病历,但不知道查封病历,一般医院不会主动告诉你查封病历。如果真是正儿八经发生医疗纠纷,应该查封病历,要求医患双方在场,复印后把原件装回原件袋,然后在上面写好日期,并签字进行查封!

为什么去看病还要自己带上之前病历?

这点现在我国正在努力,北京就有30家医院共享电子病历试点,推动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分享是大的趋势,相信大数据时代下,不久后人们也不存在拿着病纸质历在不同医院奔波了,最主要的是不需要再做那些没有必要的重复的化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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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患者的各项检查报告结果是需要保存在患者的病例档案里面,的确是患者不能带走的,不过出院时医生会给患者一个出院小结,里面详细记录的有各项检查结果(特别是异常的检查结果)。这种做法是医疗系统的惯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目的。


一、 医院管理的需要。对每个住院患者,管床医生都要书写一份完成的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包括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得保存在病历夹里。出院后这些所有的住院病历资料都要以出院病历档案的形式保存在医院的病史室里,以方面以后医院的病历质量检查及患者查询。


二、 医保检查的需要。医保会不定期到医院进行飞行检查,所有住院患者在医院所花费的钱必须要有对应的检查结果在病史档案里,医保还要核查这些检查结果和医嘱是否符合,检查是否合理,异常结果是否进行分析等。

总之,住院病人的检查结果的确是不能带走,不过出院时管床医生会写一份出院小结给患者,里面详细记录了各种检查结果(特别是异常的检查结果)。如果确实有需要,患者也可以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复印这些检查结果。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由医院保管,但患者有权复印。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称《病历规定》)实施后,病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只是客观病历记录,并不包括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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