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方向盘判刑案例2019_镇江女子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被拘留7天,你怎么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1:03:48 人阅读
导读:一看到标题我的头就嗡的一下。电视,网上多次报道抢方向盘出事故的现象坠江事件刚平息居然又在重庆再次发生这种恶劣行为!公共汽车不仅仅是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还要承担乘客的...

一看到标题我的头就嗡的一下。电视,网上多次报道抢方向盘出事故的现象坠江事件刚平息居然又在重庆再次发生这种恶劣行为!公共汽车不仅仅是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还要承担乘客的生命安全责任!说某些人为了自己私利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干扰了司机正常行车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受到严惩!说为什么抢夺方向盘的恶劣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就是宣传力度不够打击力度不够!就这种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司机如何应对说两点设想,在公交车方向盘上安装电脑识别程序,每天司机出车前必须有指纹识别才可以操纵方向盘,为保证司机安全可在调度室完成识别操作,司机如果戴手套可以有配专用手套或“霹雳”手套只认司机。如果有“来路不明”的指纹立即放电瞬间制止犯罪,此种方向盘指纹识别系统同时又起到了防盗功能。再有给司机配有录像功能的“电棍”设施,可记录确认司机是否正确使用“电棍”是否正当防卫,长途车乘务员也可以佩带此种设施有效制止犯罪。司乘人员只有在有危害公交车安全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平时乱用违法。如果乘客犯罪事实成立不论老嫩决不手软没有缓刑!同时奖励见义勇为乘客弘扬社会正能量。

今天早晨我看央视二套新闻,社会热点新闻几乎都集中在公交车方面。仅去年辽宁省就针对三起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的恶性案件被宣判,这说明近期热点绝不是集中暴发,而是近些年一直就有,只是因为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件被燃爆了。

不管是镇江女子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被拘留七天也好,还是如辽宁三起同样案件被宣判,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以往不被重视的缺少社会公德和违法抢夺公交车司机的现象,被提到法制日程上来了。但是以目前的惩治来看,实在有些过轻,不足以震慑那些法盲和社会公德心较差之人。

最近人们恐怕学会了一个新的法律名词——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用血换来代价,这是用人命换来的觉醒。真希望国家在这方面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只有让那些胆敢轻易置他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人受到严惩,才能在严肃的法律面前有敬畏之心。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民守法的意识,自觉去维护公共道德与安全。

在之前已经有过这种案例,于个人利益不在乎他人安危,已经有过惨痛的案例,而不吸取教训,这种人被判刑三年也是罪有应得。

怎么看?该追刑责的,绝不能象过去那样搞“以罚代刑”。

依我之见: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早应该刑事立案的立案丶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丶该依法逮捕的逮捕丶该提起刑事公诉的提起刑事公诉丶该定罪判实刑一定判实刑收监执行,千万不能象过去那样“以罚代刑”,以至纵容该类犯罪。

一,对“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司机殴打抢夺方向盘”行为性质的分析。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限刑事责任主体及以上者,主观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公私重大财产损失而故意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依法必须追究其“危安罪”的刑事责任。

二,为什么己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普通老百姓却置法律将以犯罪论处置于不顾,仍层出不穷地出现因坐过站而强令客车司机停车而不达目的后,对正在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司机大打出手并置全车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抢夺机动车方向盘的行为呢?一则,自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的案例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丶少之又少,久而久之普通老百姓对此行为也认为没多大危害,而抱无所谓之态度不好;二则,过去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造成人员死伤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犯罪行为,往往也是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罚款代替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此下去,老百姓也错误的认为“罚几个钱了事”,反而责怪司法机关一旦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上纲上线丶小题大作,长此下去,其结果是鼓励纵容了老百姓中个别人抢夺方向盘丶殴打司机的犯罪行为是层出不穷丶愈演愈演愈烈,最后以至发展到重庆公交车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至坠江十五人命丧黄泉的惨痛大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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