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先给你看个案例:
小陈在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参加了B公司的招聘面试,不久就收到了B公司发来的offer。offer中明确了小陈应聘的岗位、薪酬、和入职时间,并希望小陈尽快在原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
小陈收到offer,向A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获得了领导的批准,随后几天完成了劳动合同解除及工作交接,同时,为了能尽快办完离职手续,小陈主动放弃了当年的年终奖金。
就当小陈在offer约定的时间到B公司报道的时候,B公司的HR通知小陈,这几天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取消了对小陈的岗位需求,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小陈失业了,只好另找其他工作。
后来小陈觉得憋屈,不认可B公司的做法,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其奖金以及另行支付寻找工作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结果: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B公司向小陈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而小陈也明确表示到B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B公司拒绝与小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招聘方公司发出offer后,就相当于和求职者达成了要约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受法律约束,公司应该对求职者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疫情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招聘方公司是否真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比如自身难保,出现了大幅裁员、甚至倒闭的情况,从情理上是可以免责的。否则,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能否免责,最后要看法院的判定。
为避免上述问题发生,HR在发放录用通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要做到只有在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的情况下,才能发出通知。
(2)录用通知上一定明确入职有效期,如果应聘者在期限到来时未按要求及时报到,则通知自动失效。
(3)录用通知上可载明违约责任。比如应聘者在期限内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而到了其他企业就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录用通知还需说明如果与应聘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与该通知条款相左,以劳动合同为准。这样可以避免文件条款不同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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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职场二十年,曾在国企、私企、外企工作过,为您解答职场上的问题和疑惑!!———欢迎点赞、关注我!———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
企业拒绝录用,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01 企业内部原因,取消招聘岗位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后也因为经济原因,不仅不招聘员工,反而还可能会裁员,所以取消招聘岗位也是比较常见的。
还有一个原因很可能是年前要离职的员工,疫情后怕找不到工作,不离职了,企业没有岗位空缺,所以取消招聘岗位。
02 公司找到了更为合适的面试者
很多公司在offer发出后,不一定会停止岗位招聘,当后续有比你条件更好的求职者时就会取消录用你。
相对而言,规范的公司有完整的招聘流程,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在公司内部录用申请已经过各级领导审批,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管理混乱的公司,由于制度不完整,人员随意录用,随意取消,最终让求职者背锅。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争取,如果所招岗位确实不需要人员时,可以尝试进行岗位调整或者作为储备人员。
如果以上尝试失败,那我们可以向用人企业争取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态度好,可以适当地要求一些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沟通,又态度不好,那我们也要适当维权,前提是有收到书面offer。
一般来说,在offer中,用人单位会向被录用者明确报到时间、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被录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表示同意,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予用人单位答复或是向用人单位报到。被录用者接受offer,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如果用人单位出尔反尔,就会给被录用者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导致损失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可以主张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
1、主要经济损失。一般为求职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
2、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
3、机会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收到录用通知,措施其他就业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这些损失法院在具体判决时都会考虑在内的,所以如果企业随意取消offer,我们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求职有风险,跳槽需谨慎”。既然现在结果已成定局,我们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训,调整心态,重新求职。
通过这一次的事件,我们下一次跳槽求职前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自己是不是有一定要跳槽的必要,是因为什么原因跳槽的,自己理想的工作岗位是否容易找到。
2、在正式加入一家公司前,需要对这家公司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可以通过网络、熟人等多种方式去了解;
3、收到书面offer后,仔细核对录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信息,并通过邮件及时答复;
4、保留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
换一份工作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好的职业发展,但也会使自己面临诸多风险。疫情期间,很多企业调整招聘规模,求职者也应正确认识局势,重新审视自己的跳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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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好听的暖阳,热爱写作,喜欢演讲,希望和同频的小伙伴一起成长,欢迎关注我哦~
LZ: (1)一经发出是不可撤销的。
(2)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3)劳动者选择接受,双方合同成立。(李蕊)LZ: 录用通知书发出去以后,企业单方面撤销约定,在法律上成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劳动者证明因为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比如劳动者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等,给劳动者就造成了损失,那么企业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蕊)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他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要求公司必须订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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